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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中的貸款詐騙罪效力如何(2)

貸款詐騙罪所涉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關於貸款詐騙罪所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有三種有爭議的觀點,反映了對先刑後民、平行刑和先刑後民的認識差異,需要壹起分析和選擇。

(1)貸款詐騙罪涉及的民事案件,原則上應做到刑民並行。

第壹,如前所述,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金融機構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案件屬於涉及法律事實的刑民交叉案件。這類案件的刑事和民事法律關系不是基於同壹客觀行為,它們是獨立的。也就是說,借款人的刑事責任不壹定影響擔保人的保證責任。所以應該采取刑民結合的原則,先刑民,後刑民除外。

二是因為刑法強調特定性,只能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進行處罰,而不能對其他人進行處罰;民事責任以賠償為基礎,其歸責原則是多元化的。在跨領域的貸款詐騙案件中,借款合同有效的,不僅債務人要承擔責任,夫妻雙方在關系存續期間以同壹財產承擔責任;不僅要還本金,還要包括利息。由此,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會出現因責任性質不同,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認定不壹致,民事部分返還的數額與刑事部分認定的犯罪數額不壹致的情況。

第三,刑法作為公法,更註重以社會危害性為核心,堅持主客觀相統壹進行實體判斷。相比較而言,民法更註重形式判斷。只要雙方的締約行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壹般應認定為有效。而且民法基於私法自治,從交易安全和保護信賴利益的角度來判斷復雜民事關系的形式合理性。

因此,在此類案件中,要求債權人認定債務人借款行為背後的動機和目的過於苛刻,只會犧牲民法賦予公民的信賴利益,影響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因此,在審理涉及貸款詐騙犯罪的民事案件時,采取刑民結合的原則,除了先刑民、後刑民之外,應該是最好的選擇。

(二)貸款詐騙罪所涉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

在原則上確立了刑民並行的概念後,對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借款合同效力的判斷,應當依據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因為借款人欺詐性地向金融機構告知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信息,誘使金融機構作出虛假陳述並與自己簽訂借款合同,所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首先應當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來判斷。

借款合同的訂立或者履行已經損害國家利益,或者訂立時尚未損害國家利益,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認為借款合同是可撤銷合同,即借款合同的效力取決於欺詐方(即金融機構)的補充意思表示。

金融機構主張解除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自始無效,也應認定為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有過錯的,只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責任範圍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壹。

根據《定期法》,金融機構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這種補充意思表示。如果被騙方不主張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仍然有效。除非擔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否則也應認定擔保合同有效,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由此可見,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貸款詐騙罪被認定為可撤銷,將合同有效與否的決定權交給了受騙方,更有利於保護受害方的利益,體現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更好地體現法律的風險控制和社會引導功能。

如果這種合同被認定為可撤銷,構成犯罪的借款人受到民事手段的處罰,受害人的金融機構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或締約過失責任,也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還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這樣更有利於債權人。但是,認定合同無效可能會適得其反。

因為刑法和民法的原則是壹樣的,任何人都不能從他的違法行為中獲利。如果認定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這意味著借款人將因自己的犯罪行為而免除支付約定利息的合同義務,同時也免除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這顯然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這是變相允許犯罪分子從犯罪行為中獲利。

貸款詐騙的法律處罰壹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嚴重的情況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中,數額巨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金額654.38+0萬元以上。其他情節嚴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前者是指數額特別巨大,即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後者是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節之壹的:

(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刑法規定】:

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中,數額巨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金額654.38+0萬元以上。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前者是指數額特別巨大,即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後者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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