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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未利用土地保護措施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未利用土地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保護管理、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未利用地,是指經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確定的裸地、裸石礫石地、沙地、沼澤地、鹽堿地、內陸灘塗和其他草地等未利用地。第三條未利用地保護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保護為主、控制風險、損害負責的原則,確保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四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未利用地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未利用地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檢查。

住房和建設、農業農村、水務、生態環境、城管執法、林草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利用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轄區內未利用土地的保護和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未利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有權監督和舉報違反未利用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第七條依法保護未利用地,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閑置產品的;

(二)擅自在未利用地和占用未利用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三)擅自開墾未利用的土地的;

(四)擅自在未利用土地上采礦、采石、挖沙、取土的;

(五)擅自在未利用土地上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排放工業固體廢物、汙水、危險廢物等汙染物的;

(六)擅自在未利用土地上傾倒、遺撒、堆放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的;

(七)擅自在未利用的土地上傾倒、拋撒、堆放農業生產廢棄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買賣未利用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未利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未利用土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占用未利用土地進行建設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墾未利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處理。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未利用土地上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未利用土地上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或者排放工業固體廢物、汙水、危險廢物等汙染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未利用土地上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未利用土地上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農業生產廢棄物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未利用地保護管理中,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或者移交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需要強制執行的,移交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第十六條阻礙、威脅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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