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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儒法之爭的文章

儒家思想包含著豐富的以“禮治”和“德治”為核心的法律思想。隨著古代禮法關系從分離對立到統壹的演變,中國的法律在禮法壹體的基礎上形成了鮮明的特色。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儒學確立了在封建正統中的權威。春秋審判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環節。以此為起點,在官方的認可和儒家大師們的推動下,儒家思想完全融入了法律。中國法律的儒學化發端於漢代,深入發展於魏晉南北朝,最終完成於隋唐,形成了儒學與法律的合流,對中國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發展史是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壹面鏡子。

關鍵詞:儒家,春秋,儒法結合,中國傳統法律演變

中國幾千年的法律制度,具有清晰的沿革、豐富的內容、鮮明的特色和自己的體系,被稱為中華法系。中國的法律制度從外到內都充滿了儒家精神。中國古代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括豐富的倫理道德和法律觀。禮儀作為中國法律文化的核心,為整個社會的規範和行為設定了明確的標準。自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儒學成為封建社會的正統思想,並逐漸合法化。儒家思想成為封建法律的靈魂,法律成為維護儀式的工具,儀式成為制定和實施法律的指南。《春秋判案》是禮法融合的重要標誌,也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此後,中國的法律與儒家思想逐漸融合,儒家思想成為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中國的法律被儒家化為“諸法合壹”、“民刑之分”的倫理法,最大限度地發揮了其統治效能,對中國的法律文明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時至今日,雖然中國的法治建設已經從儒法融合走向儒法分離,但探討儒法融合與中國法律的演進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第壹,儒家思想的合法化

儒家思想以“禮治”和“德治”為核心內容。“禮治”是對西周政治傳統的繼承和發展,旨在建立以家庭為基礎的統壹的宗法秩序。“德治”表現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後刑,以刑為主。[1]“禮治”和“德治”思想的延伸和法律化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主要內容。

(壹)“禮治”的外延及其法律化

所謂“禮”,是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系宗法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壹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範的總稱。多數學者認為,禮原本是氏族社會的壹種儀式,稱為“侍奉神明之禮”。禮起源後,經過夏商時期的發展,內容已經涉及衣食住行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到了西周時期,通過“周公制禮”的活動,禮的內容更加復雜和系統化。《禮記·曲禮》說:“道德仁義,非禮也;教訓常見,非禮不備;糾紛和訴訟,非禮;上下,父子兄弟,非禮;官秀才,非禮;班超治軍,他交給官方制定法律。不體面和有尊嚴是不好的;祈禱與祭祀,供給鬼神,非禮與不誠實。”[2]從這壹記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周》的禮是壹種非常全面的社會規範。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諸多方面。法律規範、道德規範、習俗和儀式都是周禮的壹部分。《周禮》滲透到社會的各個領域,發揮著廣泛的調節作用。西周禮制的許多內容被後世儒家繼承和發揚光大。春秋時期開始,“禮崩樂壞”,諸侯群起,戰亂頻仍,舊的宗法秩序徹底崩潰。孔子目睹“亂政”,急於求治,提出了以“仁”為核心,以禮復明為目的的理論體系。他要求統治者以“禮讓為國”,[3]克制私欲,遵循先王的禮制。反映在法律上,孔子主張“禮樂不盛,刑不正;刑罰不對,百姓就無所適從。[4]立法和適用刑罰的原則是禮義,否則無法讓百姓安心。孟子也認為“無禮則亂”,[5]所以他也主張重建西周的禮治,“以法為先”和“念念不忘,以舊章為綱”。[6]荀子溝通了儒家和法家,使儒家的禮與法家的“法”交融,主張先教後罰,使禮更具強制性。

在儒家思想的繼承和弘揚下,“禮治”逐漸延伸,其內容不斷豐富並法律化,形成了以禮儀為核心的法律觀。具體來說,儒家從“禮治”引申出的法律觀包含三個方面:[7]壹是強調倫理,區分名。倫理是宗法制度中人際關系的準則,屬於道德規範的範疇。儒家賦予倫理道德以法律意義,倫理原則與法律的融合,既強調法律的根本使命是維護倫理規範,又直接將違背倫理道德的行為視為違法行為,“施之以禮,必受其罰。”禮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內容,其本質是等級制度,即“君君、大臣、父親、兒子”。[8]孔子的“正名”,就是要通過立法來恢復這種等級命名制度的權威,使之“正當化”,從而保證倫理原則的約束力。孟子也宣稱:“父子在內,君臣在外,人之大也。”[9]強調“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妻有別,老少有序,朋友守信”,[10]這就是人倫原則。荀子明確強調“諸子平等,老少有別,貧富有重。”[11]這種等級制度是將“農、士、工、商”等主要封建階級成分的內容納入禮的內容,使得“君臣上下,貴族輩分,至於庶人,只要是對的就要取(禮),[12]它將貫穿倫理道德。【13】這壹理論經過漢代儒學大師董仲舒的改造,最終演變為指導古代立法的“三綱五常”。第二,重視國家,提倡忠孝。儒家繼承了西周禮制中以家庭為重的傳統,重視調整家庭內部關系。孔子反復強調“忠親”,認為孝是“仁之本”,居於壹切美德之首。孟子進壹步闡述:“孝重於親。”[14]儒家不僅將“孝”作為倫理範疇,而且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孝順是很嚴重的罪行。從夏朝開始,中國歷代統治者都把“不孝之罪”寫進法律,到了隋唐,“不孝之罪”被列為“十惡”之壹。《孝經》宣稱:“五刑歸三千,罪大於不孝”。儒家崇尚孝的目的是將孝轉化為對君的忠誠,“國在家中”,[15]父與君相通,忠誠以孝為基礎,孝是歸宿。通過維護宗法制原則,實現忠君守法,從而達到維護封建統治的目的。第三,體重差等。,不要高尚。等級差別是禮儀的本質特征,其主要功能是“承天道”以“待人接物”,[16],“天道”體現的是等級劃分,即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7]強調的是普通百姓與貴族官員的不平等以及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所謂“禮不可遏庶人”,是指庶人忙於生產勞動,不具備貴族身份和禮儀所要求的物質條件,無法按照各級貴族的各種禮儀行事,而這些禮儀又不是為他們設立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庶人可以不受儀式的約束,因為儀式強調等級的差別。天子有天子之禮,諸侯有諸侯之禮,不可逾越。任何逾越儀式的行為都將受到懲罰,尤其是對庶人而言。所謂“刑不上大夫”,本來是指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在壹定條件下可以得到壹定的寬恕,在適用刑罰時享有壹定的特權。比如貴族壹般不會被體罰(即體罰並不比醫生優越),死者必須在郊區被秘密處決。子曰:“禮樂從天子而征服”。【18】孟子認為:“天下有言,大德為小德,大德為小德。”【19】荀子認為:“天地有別,明王始為國有。”[20]從這個角度來看,儒家主張國家法制要分上下明,實際上是用法律來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禮治”實際上已經上升為統治階級的意誌,成為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合法手段。

“德治”的外延及其法律化

“德”的概念起源於西周。西周統治者在繼承夏商天命刑罰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明德慎刑”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義是統治者要崇尚道德,重視道德,寬嚴相濟,不亂罰無辜。儒家在繼承西周“德”的基礎上,對其進行了改造和補充,並將其作為治國安邦、贏得民心的根本之道,這包括寬以待人和實行仁政兩個方面。此外,儒家還擡高了德性的地位,將其置於國家法律乃至君主個人權力之上,作為區分“仁者君”與“暴君”的標準。當然,儒家的“德治”並沒有完全否定刑法的功能。其實儒家和法家壹樣,都認為刑法是不可或缺的統治工具。孔子認為,治理壹個國家首先要靠德和禮,其次才是政治上的懲罰。他主張刑罰的適用要以德和禮為指導,使刑罰在適用上做到寬嚴相濟。他反對不講究道德禮法而強調刑罰的治國思想,認為“善不足以治,善不足以自”。[21]儒家學派的另壹個代表人物孟子繼承了孔子重德輕刑的刑法思想。他主張刑罰應遵循道德,少用刑罰。如果把懲罰作為最後手段,那就必須格外謹慎。孟子強烈反對統治者濫用刑罰濫殺無辜,認為“濫殺無辜者非仁”,[22]“殺士無罪,則大夫可去,殺民無罪,則士可徒”。[23]荀子繼承了孔孟強調道德重於刑罰的刑法思想,提出了教育與刑罰相結合的刑法思想。他認為“不教而罰,則刑之繁,惡之所向無敵;教而不懲,則不懲漢奸。”[24]荀子在主張先教後刑的同時,也認為為了及時懲治最嚴重的犯罪,“元惡可以不教而刑”。[25]“德治”也在儒家思想的繼承和弘揚下逐漸延伸,其內容日益豐富和法律化,形成了德治與刑治相結合、以德育人的政法觀。儒家知道道德和懲罰作為統治手段都是必要的,但也重視它們的不同後果,即德治對人心的影響是積極的,懲罰的後果是消極的。所以儒家更傾向於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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