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第七條本市河道和防洪工程實行分級管理:
(壹)遼河、渾河、柳河和饒陽河由省管理;蒲河、楊溪木河、秀水河、北沙河歸市管;小型河流由區、縣(市)或鄉鎮管理。
(二)棋盤山水庫由市管理;其余中型水庫和小型水庫由區、縣(市)或鄉鎮管理。
(三)排水工程由區、縣(市)或鄉鎮管理。第八條本市每年6月1日至9月20日為汛期;7月20日至8月20日為主汛期;抗洪搶險期為緊急防汛期。第二章防汛組織第九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防汛指揮部,統壹領導和指揮全市防汛工作。防汛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有關命令;
(二)制定城市防洪規劃,審定有關單位的防洪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防洪計劃的實施;
(三)掌握和傳遞災情,發布暴雨洪水預報和抗洪搶險警報;
(四)發布防汛命令,組織和指揮抗洪搶險工作;
(五)負責市級水庫和直控水閘的正常運行;
(六)建立健全防汛專用指揮系統,提高防汛管理決策的現代化水平,保障防汛通信暢通;
(七)負責向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介紹防汛預案,報告防汛情況;
(八)提出江河、水庫遇險的搶險方案,為搶險提供技術指導;
(九)制定市級防洪資金使用計劃,經財政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
(十)負責市級防汛物資的儲存、管理和調撥,防汛車輛的調度,汛期後物資設備的恢復和消耗物資的資金結算;
(十壹)負責防汛日常工作。包括:掌握情況,收集資料,組織研究,鑒定和推廣防洪科技成果;開展防汛宣傳教育,負責防汛保密,總結防汛工作。第十條各區、縣(市)設立防汛指揮部,在市防汛指揮部和同級政府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地區防汛工作的統壹指揮。辦公室設在區、縣(市)水利局。第十壹條有防汛任務的鄉鎮應當在汛期成立防汛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指揮部和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各項防汛工作。第十二條城市建成區設立市防汛指揮部,在市防汛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全市防汛的組織和指揮。辦公室設在城建局。第十三條易遭受洪水災害的有防洪任務的行業、工礦企業和部門,應當在汛期建立防洪組織,在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領導下,負責本行業、本部門的防洪和相應的防洪保障工作。第十四條防洪、排澇等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汛期設立相應的防洪組織,在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領導下,加強對所轄工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安全運行,並組織和參與抗洪搶險工作。第三章防洪準備第十五條在汛期前,市、區、縣(市)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情況和上級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洪預案。主要內容:
(1)汛期氣象水文條件的分析和預報;
(二)主要河流的防洪標準;
(三)水庫、水閘和排水工程汛期運行計劃;
(四)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案;
(五)其他事項。第十六條城市防洪預案,由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制定,經市防汛指揮部批準,報省防汛指揮部備案;區、縣(市)防汛方案由區、縣(市)防汛指揮機構根據上級防汛方案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報市防汛指揮機構備案。第十七條有防洪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當地防汛指揮機構的要求,制定相應的防洪措施,並報當地政府批準。第十八條中小型水庫和大壩工程管理單位,制定汛期運行計劃。棋盤山水庫調度方案應當經市防汛指揮部批準,並報省防汛指揮部備案;其他中、小型水庫、大壩工程調度方案由區、縣(市)審批,報市防汛指揮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