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李威衡貿易有限公司訴昆明市規劃局、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東華街道辦事處行政處罰糾紛案。
[裁判摘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行政機關未按照上述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的,構成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上述處罰的對象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人,只有違法建設達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程度,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
(2008)行終字第1
上訴人(原審原告):昆明李威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美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懷德,北京市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上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壹審被告):昆明市規劃局。
法定代表人:周,,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熊斌,雲南六合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金,雲南六合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壹審第三人: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東華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花皮瑞,該辦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雷,建偉(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建偉(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昆明李威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李威衡公司)因不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第2號行政判決,於2006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2日作出的昆明市規劃局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昆規法罰(2006)第0063號),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長李光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齊樹奎擔任代理審判員書記員李林濤接過筆錄。此案現已結案。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當庭質證,認定以下事實:2006年6月5438+10月65438+2月,被告昆明市規劃局接受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交辦的“12345”市政府市長熱線和來信(訪)轉。地上五層,建築面積12484.16平方米),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和《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屬於違法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作出《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昆規法罰(2006)第0063號),限制第三人東華街道辦事處在2006年6月65438+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的綜合樓工程。原告昆明李威衡公司不服,以被告昆明市規劃局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行政越權,侵犯了昆明李威衡公司的合法權益為由,向小龍路綜合樓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昆明市規劃局對被告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昆規法罰(2006)0063號),判令被告將處罰措施變更為罰款並補辦手續,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昆明市規劃局於2007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以昆明市規劃局撤銷決定書(2007[2007]0063號)撤銷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被告昆明市規劃局在作出昆規發罰(2006)第0063號處罰決定前,未向第三人告知東華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根據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對象是違法建設的建設者,只有違法建設已經“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被告昆明市規劃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小龍路綜合樓的建設人為第三人,東華街道辦事處和小龍路綜合樓的建設已達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事實,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本案中,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應予撤銷。然而,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昆明市規劃局作出了撤銷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原具體行政行為被認定合法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性的判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過程中已被被告昆明市規劃局撤銷。因此,原告昆明李威衡公司“請求判令將昆明市規劃局的處罰措施變更為罰款並補辦手續”的主張不能成立。判決確認被告昆明市規劃局於2006年6月5438+10月65438+2月作出的《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昆規罰字(2006)第0063號)違法。駁回原告昆明李威衡貿易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將昆明市規劃局的處罰措施變更為罰款並補辦手續的訴訟請求。
昆明李威衡公司不服壹審判決,向我院提起上訴,稱涉案工程是政府工程,是政府招商引資項目,並未達到必須拆遷以“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地步,被訴行政行為顯失公平。壹審判決僅確認被訴行政處罰決定違法是不夠的,應從保護當事人信賴利益的角度出發,改變明顯不公的處罰決定。上訴請求撤銷壹審二審判決,判令昆明市規劃局將其處罰決定變更為罰款。
被上訴人昆明市規劃局答辯稱,本案建設工程為未經規劃審批的違法建築,壹審法院確認被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駁回被申請人變更處罰措施的請求,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壹審判決。
壹審第三人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政府東華街道辦事處稱對昆明李威衡公司的上訴請求無異議,但稱涉案工程是盤龍區政府主導的綜合改造拆遷安置工程,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
當事人向壹審法院提供的相關證據主要有:昆明市政府市長熱線交辦件、雲南建材公司員工緊急報案、轉信(訪)函、第三人東華街道辦事處組織機構代碼證、第三人東華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委托書及董世全身份證、總平面圖及測繪圖、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書。昆明市違法建(構)築物停止使用通知書(存根)及送達回執、關於協調解決“小龍四方街花鳥市場”相關問題的思考、昆明市規劃局關於撤銷的決定(昆規發處罰第[2006]0063號)等。
以上證據隨卷移送我院。經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本院根據上述證據認定的事實與原審判決無異。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被上訴人昆明市規劃局在作出昆規法罰(2006)第0063號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第三人東華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壹審判決程序違法,無不當之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據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對象是違法建設的建設者,只有違法建設已經“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被上訴人昆明市規劃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龍路綜合體的建設方為第三人,東華街道辦事處和小龍路綜合體的建設已達到“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事實。壹審判決認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壹審期間,昆明市規劃局作出了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但昆明李威衡公司沒有撤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上訴人昆明李威衡公司請求將昆明市規劃局的處罰決定變更為補辦手續罰款。因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訴訟過程中被昆明市規劃局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規定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壹)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昆明李威衡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審判長李光宇
齊樹奎法官
代理法官王達
2009年1月13日
記賬員李林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