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立專門的金融安全研究和決策機構,制定金融安全政策和標準。因為金融安全關系到中國的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保障金融安全的工作應該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要在充分研究分析國內外、本外幣市場後,制定切實可行的金融風險防範措施和金融安全政策,並以國際標準衡量執行情況。只有這樣,中國的金融安全工作才能順利開展。
(2)加大投入,研發金融電子化軟件平臺和金融電子設備核心技術,提高金融設備國產化水平,夯實金融安全基礎。針對我國金融電子化的軟件平臺和金融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完全從國外引進的現狀,我國在重視金融安全的過程中,應大幅增加這方面的投入,通過培育自身的技術實力和生產能力,提高金融設備尤其是核心設備的國產化水平,真正夯實我國金融安全的基礎。
(3)加強金融安全法制建設,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水平,及時消除金融安全風險。東南亞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壹個深刻的教訓,即金融危機雖然是由外部貨幣投機的沖擊造成的,但從根本上說,它是壹場自生的危機。是貨幣危機、銀行體系危機、債務危機、流動性危機的綜合表現。金融安全法制建設的滯後是此次金融危機的根源。因此,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應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體系,逐步形成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執法嚴明的規範化、法治化金融環境,盡快改變金融市場重要法律法規不完備、壹些重要金融活動無法可依的現象。同時,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可操作性的研究。理順政府、企業和銀行的法律關系,加快行政管理體制和銀行管理體制改革。要加強金融執法。堅決落實市場準入、資質和分業經營制度。有必要賦予國家金融監督機構應有的權力,並使其獨立運作。必須充實金融執法隊伍,提高金融執法人員素質。嚴懲金融犯罪和違法違規行為,采取有效措施堅決遏制大案要案上升勢頭。
我國應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體系,借鑒《巴塞爾協議》加強金融監管:監管對象由重點監管銀行機構轉變為監管所有金融機構;在監管範圍上,從針對性監管向全方位監管轉變;在監管方式上,由階段性監管向持續性監管轉變,由壹般行政監管向法律監管轉變,由註重外部監管向註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轉變;在監管手段上,由現場檢查向非現場檢查轉變;在監管信息方面,從關註舉報號的時效性轉變為關註舉報號的真實性;在監管內容上,從註重合規監管轉向註重風險監管。
(4)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有序的金融對外開放格局,這不僅適應了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世界趨勢。它還確保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害。經濟全球化是壹個世界趨勢。對我國來說,壹方面,我們不應該放棄參與全球化進程的機會和權利,而應該積極參與國際金融體系和世界經濟新秩序的建立,以促進自身的發展;另壹方面,要高度重視經濟全球化的負面影響,增強防範和抵禦風險的能力。為此,我們要進壹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適合國情的對外開放格局,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金融新體系。要完善宏觀調控手段和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多層次的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加強金融風險控制。通過金融改革的深化,中國可以在金融開放的過程中盡快適應新的國際規則,同時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