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為推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放,規範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保護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布《境外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同時,正式廢止《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將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發行納入境內債券發行框架內,由境外機構統壹管理。
央行副行長潘在7月3日出席年度債券論壇時指出,中國內地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從兩個維度推進:壹是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熊貓債券(編者註: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的人民幣計價債券),二是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
《辦法》的實施,為境外發行人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確的指引,也意味著我國債券市場對外開放又邁出了重要壹步。上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系講師鐘會勇告訴該報,這些措施生效後,海外投資者基本上可以在獲得批準後在國內債券市場籌集資金。
“對外開放力度很大,是全方位的對外開放。”鐘惠勇認為,境外機構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也增加了境內投資者的投資選擇,有利於人民幣國際化。發行流程與國內發行人基本壹致。
境外機構首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是在2005年,發行人是壹家國際開發機構。此後,境外機構境內債券融資渠道不斷拓展,主要類型日益豐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債登”)9月發布的月度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65438+2008年8月末,境外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累計17816000萬元,發行主體也從最早的國際開發機構擴大到外國政府、境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
近年來,中國債券市場穩步對外開放,為外國投資者投資國內債券市場提供了便利。2017以來,境外投資者在債券市場的表現引人關註。2065438+2007年7月,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啟動,即“債券通”。該通道上線後,境外投資者投資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模式將從以前的“中介代理”升級為“壹點準入”。目前,債券通“北向連接”已正式開通壹年,成為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最重要的渠道。今年3月,彭博正式宣布將人民幣計價的中國政府債券和政策性銀行債券納入彭博巴克萊全球綜合指數。中債從2065438+2009年4月開始納入指數,需要20個月的時間逐步完成。在此之前,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需要完善幾項計劃中的配套措施。隨著今年3月中國債券被納入彭博巴克萊全球綜合指數,中國債券市場作為全球第三大債券市場繼續開放已成為必然趨勢,中國債券市場對外資的吸引力也將大大增強。
據中債銀行統計,自2017年3月以來,境外機構在中債銀行的債券委托量已連續增長18個月。今年前8個月,境外機構托管已增加4379.39億元,不僅超過2017的全年數字,也超過同期保險、券商、資管產品。在所有機構投資者中,僅次於全國性商業銀行,是今年第二大持股機構。2017年末,境外機構托管金額974145萬元,增加195296萬元。值得壹提的是,上述統計基於中債統計,統計範圍涵蓋中債托管的相關債券,不包括上海清算所托管的債券和中信建投直接托管的公司債券。根據此前的數據,上海清算所境外機構托管的債券總量也在持續增長。
今年7月債券收益率大幅下跌後,6月和7月人民幣匯率快速貶值。壹般情況下,無論是票息收益還是匯率,機構都會減少對國內債券的配置。但境外機構持有的人民幣債券規模繼續增加,7、8月份月度持有規模仍不低。
今年以來,債券市場開放步伐穩步推進。6月20日,央行上海總部發布《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投資者簡化備案要求》(以下簡稱《備案要求》),簡化了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信息采集和備案要求。央行上海總部表示,該公告是開放金融市場、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進壹步便利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
附件: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促進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對外開放,規範境外機構債券發行行為,保護債券市場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外國政府機構、國際開發機構、金融機構法人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註冊的非金融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外國政府機構包括主權政府、地方政府和具有政府職能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國際開發機構,是指從事開發性貸款和投資的多邊、雙邊和區域性國際開發金融機構。
第二章發行申請
第四條境外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外國政府機構、國際開發機構等相關債券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應當向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申請註冊。
第五條外國政府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應具有債券發行經驗和良好的償債能力。
第六條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實收資本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
(三)財務穩健,信譽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四)具有債券發行經驗和良好的償債能力;
(五)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主要風險監管指標符合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
第七條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壹)債券發行申請書;
(二)發行人授權機構批準債券發行的有效決議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招股說明書;
(四)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以及最近壹期的財務報告(如有);
(五)境外金融機構法人發行債券,還應當提供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同意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說明(如有);
(七)擔保協議和擔保人的信用信息(如有);
(八)中國及發行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司法管轄區具有執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等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章債券的發行、登記、托管和結算
第八條境外機構可在限額內壹次性全額或分期發行債券。
第九條具有豐富境外發債經驗的外國政府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債券並持續披露信息1年以上的法人,可以在額度內申請分期發債。
境外非金融企業法人申請限額內分期發債的,應遵守交易商協會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法人應當在債券發行定價前,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有關規定,將本期發行的最新招股說明書、信用評級報告(如有)、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法律意見書等最終相關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壹條境外機構發行的債券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登記托管機構托管。發行結束後,發行人應及時與登記托管機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登記托管機構應及時辦理債券登記。
境外機構應當按照登記托管機構的有關規定,確保付息和贖回的相關資金及時劃入債券持有人指定的資金賬戶。
第十二條境外機構經批準或註冊在境內發行債券,應辦理外匯登記。募集資金涉及的開戶、資金匯兌、跨境匯款、信息報送等事項,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應在債券發行前和發行過程中,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境外機構和擔保人(如有)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境外機構在其他市場披露的重大信息,也應同時或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
第十四條境外機構向已達成書面定向認購協議的合格機構投資者發行債券的,應當按照書面定向認購協議的內容和形式披露信息。信息僅向定向發行債券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披露,募集說明書、財務報告等發行文件不得公開披露。
第十五條國際開發機構發行債券公開披露相關財務報告時,應在招股說明書和財務報告的顯著位置說明其財務報告所采用的會計準則。如果所披露的財務報告不是使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或由財政部根據對等原則編制的,還應披露所使用的會計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之間的重要差異。
第十六條境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發行債券公開披露相關財務報告時,應當在募集說明書和財務報告的顯著位置說明其財務報告所采用的會計準則。若披露的財務報告未采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或等效會計準則編制,還應提供以下補充信息:
(壹)所采用的會計準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之間的重要差異;
(2)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差異調節的信息,說明會計準則差異對海外機構財務報表所有重要項目的財務影響。
第十七條境外機構向已達成書面認購協議的合格機構投資者發行債券的,境外機構可與合格機構投資者自主協商確定財務報告采用的會計準則,並在書面認購協議中充分提示投資者風險,確認投資者自行承擔風險。
第十八條海外機構公開披露的發行文件應使用簡體中文或提供簡體中文翻譯。
第十九條境外機構發行債券采用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應當聘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采用其他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的,應當聘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符合下列條件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壹)在境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註冊,取得從事審計業務資格並正常執業;
(二)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市場認可度;
(三)能夠從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公開發行證券相關審計業務,並具有五年以上公開發行證券相關審計業務經歷;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或監管要求。
境外機構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發行債券提供的差額調整信息,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二十條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境外機構委托,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發行債券相關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的,應當接受財政部的監管,並按照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備案。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國家或地區與財政部簽訂等效的審計監督協議,或者簽訂債券發行審計監督專項合作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二十壹條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應最遲在境外機構提交債券發行申請前20個工作日向財政部進行首次報告,並在債券存續期間進行年度報告。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為境外機構債券發行提供專業服務的承銷機構、受托管理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按照規定和協議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依法對承擔相關財務報告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督。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財政部有權采取責令限期改正、公告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境外機構發行債券,應當由中國境內及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相關法律資格的律師事務所等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國內事務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執業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第二十五條境外機構債券發行人應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在債券存續期內委托獨立於發行人的境內機構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相關獨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獨立公正,督促發行人落實重大事項信息披露、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
第二十六條境外機構發行的債券公開披露信用評級報告的,評級報告應由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認可的評級機構出具。
第二十七條交易商協會應加強對境外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自律管理,負責制定境外政府機構、國際開發機構和非金融企業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發行債券的相關規則和境外機構發行債券的信息披露指引,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進行點評和跟蹤監管,如不能按要求披露信息,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解釋。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發布前已獲準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或登記債券的境外機構,可在核準或登記時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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