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後的具體程序是:1,原告起訴;2.法院受理後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庭審。4.決定開庭的,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8.判決公告。
審判後還有流程:
1,核實出庭人員身份;
2.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3.宣布開庭,進行法庭調查;
4.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被告的辯護;
6.原告提供證據,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內容和證明力;
7.被告就原告提供的證據談質證意見;
8.被告舉證,並說明證據的名稱、內容和證明力;
9.原告就被告提供的證據談質證意見;
10,法官總結案件爭議焦點,並針對此焦點向雙方當事人提問,還原案件基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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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院調解階段;
13雙方進行最後陳述,宣讀筆錄並簽名,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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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1條
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a)各方的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閱讀勘驗筆錄。
第142條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
判決公開宣布。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第208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216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