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單方面改變其合同義務。(二)金融機構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應當公平合理安排雙方權利義務,不得設定違反公平原則、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交易條件。(三)金融機構在收集、存儲和使用消費者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四)金融機構必須以明確的格式、內容和語言向金融消費者充分揭示其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和風險,確保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前知曉並了解相關風險。(五)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金融消費者申請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拒絕相關申請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並向其說明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條例》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專門的反洗錢機構或者指定內部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加強反洗錢工作。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a)識別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辦理規定存款金額以上壹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並進行核對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b)按規定了解客戶交易的目的和性質,並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c)如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對之前獲取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懷疑時,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d)確保與其有代理關系或類似業務關系的海外金融機構能夠有效識別客戶,並從海外金融機構獲取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采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管客戶身份信息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客戶身份信息應當在業務關系結束、客戶交易信息結束後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或者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信息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給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本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協助和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法律法規,協助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開展工作。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書面報告。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依法規定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等反洗錢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及其他人員提供。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和與反洗錢相關的審計報告。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防範和監測體系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更復雜。當然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