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壞賬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壹)借款人或被投資企業情況,包括呆賬核銷申報表(由金融企業填制)及審批資料、債權股權明細資料、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及擔保方式、被投資企業基本情況及現狀、財產清算等。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壞賬產生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效果、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償過程及證明、抵(質)押品的處置、核銷原因、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和單位負責人、處理責任人的相關文件等。
(三)第九條至第十壹條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有確鑿證據證明的壞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金融企業核銷壹般債權和股權壞賬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壹)符合第四條第(壹)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和財產清算證明。
(二)符合第四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財產或遺產清算證明。
(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結算證明。
(四)符合第四條第(四)項的,提交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撤銷和財產結算的證明。
(五)符合第四條第(五)項的,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查詢證明和財產結算證明。
(六)符合第四條第(六)項的,提交法院裁決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七)符合第四條第(七)項的,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法院裁定書。
(八)符合第四條第(八)項的,法院裁定金融企業與債務人簽訂和解協議。
(九)符合第四條第(九)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者債務人責任的判決、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因權利證書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應提交臺賬、貸款審批表、追索記錄、情況說明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旁證材料;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應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符合第四條第(十)項的,應提交抵債資產收訖證明和抵債金額確定證明以及上述第(壹)至第(九)項相關證明。
(十壹)符合第四項(十壹)的,提交預付款證明及上述第(壹)至(十)項的相關證明。
(12)符合第四條第(12)項的,所投資企業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撤銷財產證明,或者破產清算證明、所投資企業財務狀況證明、投資期限證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條第(十三)項的,提交資產處置方案、監管部門批準處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轉讓合同(或協議)、交易入賬憑證、資產賬面價值清單。
(14)符合第四條第(14)項的,應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經經理和負責人簽字確認。
(15)符合第四條第(15)項的,應提交抵押情況證明、抵押物處置證明和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
(十六)符合第四條第(十六)項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
(十七)符合第四條第(十七)項的,提交中小企業分類證明或農業貸款、追索記錄。
(十八)符合第四條第(十八)項的,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
第六條金融企業核銷銀行卡透支壞賬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a)根據第5 (1)條,提交法院的破產證明和財產清算證明;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以及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的,提交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持卡人停業的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持卡人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的,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執行、和解協議。
(七)符合第五條第(七)項的,提供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者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裁定或者民事調解書;因權利證書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應提交相關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及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應提交金融企業法律事務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符合第五條第(八)項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合法證明材料。
(9)符合第五條第(九)項的,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並由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
(10)符合第五條第(10)項的,應提供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由經理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並提供客戶清單經授權人批準後方可核銷。
第七條金融企業核銷助學貸款呆賬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a)根據第6 (1)條,提供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法院聲明;或公安部門或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司法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助學貸款抵押物(質物)的處置及對擔保人的追索。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供法院判決書或案件無法繼續審理時的法院裁定書;助學貸款抵押物(質物)的處置及對擔保人的追索。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供金融企業確定有效追索期並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的文件;抵押物(質物)的處置及對擔保人的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應提供債務人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助學貸款抵(質)押物處置及向擔保人追索的材料。
第八條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財產結算憑證等外部法律證據。但由於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無法出具財產清算證明等相關文件,金融企業可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內部催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予以核銷。征集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必須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內部催收報告應當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壞賬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催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等內容。
金融企業內部法律部門應出具金融企業法律意見書,說明被撤銷債權的法律訴訟情況,包括訴訟過程和結果;不涉及法律訴訟的,應當說明不訴訟的理由。
第九條債務人在同壹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壹筆貸款已被該金融企業提起訴訟,且已被法院裁定終止或中止且無財產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但終止或中止的法院裁定難以執行或無法執行,債務人剩余貸款可根據法院裁定、內部催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予以核銷。
第十條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的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壹家金融企業取得法院無財產執行終止或終止(中止)的裁定或法院有困難或無法執行的財產終止或終止(中止)的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根據法院裁定、內部催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對債務人的相關債權進行核銷。
第十壹條對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金融企業壞賬,應隨時上報、隨時審批,並及時從壞賬準備中核銷。金融企業不得隱瞞不報、長期虧損和掩蓋不良資產。
第十二條金融企業呆賬應逐級上報,由金融企業總行(總公司)審核核銷。對於小額壞賬,壹級分行(分公司)可授權審批,並報總行(總公司)備案。總行(總公司)對壹級分行(分公司)的具體授權額度根據內部管理層級確定,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壹級分行不得向分行授權。
第十三條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並填寫呆賬申報表。上級行(公司)收到下級行(公司)的申報表後,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嚴格審查並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外,包括債務人在內的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幹預或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
第十五條下列債權或股權不得作為壞賬核銷:
(壹)借款人或擔保人具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能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收回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避或中止金融企業的債權;
(三)因行政幹預而被規避或中止的金融企業債權。
(四)金融企業尚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收回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或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