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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澤洋夫作品介紹

《經濟法》壹書分為三個部分:壹般經濟法、經濟組織法和經濟活動法。《經濟法總論》包括七章:經濟法的意義和本質、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經濟法中的調整和規劃、日本經濟法的演變、經濟行政組織。經濟組織法包括六章:個體企業法、合理化法、競爭政策法、產業結構法、國家管理法和特殊企業形式法。經濟活動的洗滌包括六章,即資本與金融調控法、物資與價格調控法、對外經濟法、資源調控法和消費政策法。限於篇幅,這裏僅就本書第壹部分《經濟法總論》中的要點,作壹些介紹和評述。1.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

金澤善雄首先論述了經濟法概念的傳統理論。他指出,在經濟法的發源地德國,關於經濟法的本質主要有五種觀點;壹體化理論認為,壹切旨在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規範都是經濟法;客體論,與整合論相對,主張把經濟法作為壹個客體來研究,承認其作為壹個法律分支的獨立性;根據世界觀理論,只有具有現代法律特征和滲入現代法律的經濟精神的法律才是經濟法;方法論理論強調經濟法是將法學研究應用於與經濟生活相關的法律領域的社會學方法;功能主義理論以法的功能為核心,認為國家制定經濟特有的法律是經濟法。

為了解決戰後日本的經濟和法律問題,日本學術界在接受德國理論的基礎上,對經濟法的概念分析形成了自己的見解。主要包括:

(1)對比民法理解經濟法的視角,認為經濟是與現代所有權法(民法)的現代法相對的社會所有權的後現代法。

(2)約束與控制是經濟法中心概念的觀點認為,經濟法是從國民經濟整體的立場出發,對經濟進行約束的法律,或者是把市場“控制”列為中心概念的法律。

(3)將禁止壟斷法理解為經濟法的關鍵要素。

(4)將經濟法理解為“維護壟斷階段資本主義制度的經濟政策立法”。

(5)基於“經濟從屬”的法律是經濟法的觀點。

金澤義雄認為,在上述理論中,整合論、世界觀論、方法論論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經濟法本身的概念,因此不作深入探討。客體論雖有待進壹步分析,但它著眼於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現象,以實體性的社會結構(“組織經濟”、“社會”以及對國家和個人的“控制經濟”)為對象,遠勝於以前日本流行的、只籠統要求經濟法客體的企業家理論。職能論是站在國民經濟整體的立場上把經濟調節到壹定的方向,是基於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的現象,符合經濟法的基礎和發展現實。但對經濟法功能內在基礎的探討會涉及到經濟法的本質,需要進壹步探討。至於戰後日本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各種看法,既有可取之處,也有進壹步的探討和討論。

基於上述分析,金澤義雄指出,分析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必須從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特征入手。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立法可以分為兩類:作為自由經濟的法律和壟斷資本主義的法律。前者是保障個人自由的民法,後者是協調國家幹預經濟的經濟法。由此,金澤義雄得出了自己的結論:經濟法無非是符合經濟要求的法律,即社會協調。換句話說,經濟法是資本主義社會為適應各種經濟的要求,即社會協調,借助“國家之手”而制定的法律。

2.經濟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在德國和日本。許多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第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金澤善雄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因為公法、私法和經濟法的二分法是有根據的,但是,在當代社會,隨著資本主義的成熟,國家和個人之間的經濟日益交叉和壹致,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國家和市民社會之間二元論的崩潰,自然也就批判了公法和私法的區別是絕對的這壹觀點。因此,金澤義雄認為,三分論中提出的所謂經濟法或社會法的“獨立管轄權”本身就應該包含在公法和私法的自我發展之中。換句話說,我們應該認為經濟法與公法和私法是重疊的。他認為,在實體法領域,公法和私法的規制永遠不可忽視。在此限度內,為了滿足社會和諧的要求,經濟法既采用公法的規制(如壟斷法的執行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措施),也采用私法的規制(如根據私法的規定,設立具有壹定資本或以上的公司,需要某壹行政長官的批準)。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跨越了公法和私法兩個領域,也產生了被這兩個領域卷入甚至交織的現象。

根據上述對經濟法的分析,金澤義雄闡明了經濟法與相關學科的關系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即在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中,經濟法受到憲法的確認和多方面的規範。經濟法通過其經濟協調功能實現憲法的目標;在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中,經濟法的調整往往可以通過行政幹預經濟來實現。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理解為經濟行政法。在經濟法與刑法的關系上,經濟法作為壹種特殊的刑法或經濟刑法與刑法相聯系。在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上,壹方面,經濟法因協調某些縱向經濟關系而采取行政法,因而不同於民法;另壹方面,經濟法有時采取私法調整的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具有特殊民法的屬性,與民法相關聯。在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中,商法壹般以企業的組織和相互交易以及個人的利益為中心,而經濟法則是從國家經濟的立場出發,包含企業在更大範圍內實現經濟秩序的法律規範。在經濟法與勞動法的關系上,勞動法作為勞動關系法和勞動者生活秩序法不同於經濟法。經濟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建立在國內經濟法、國際國家支持公法、公民支持私法、社會支持經濟法的理論基礎之上。經濟法與調控方法、目標等方面密切相關。

3.經濟法中的規制“規制”壹詞是日本經濟法中的壹個重要概念。不了解日本經濟法,就很難理解其精髓。金澤善雄從以下幾個角度闡述了這壹理念。

(1)規定的含義。在經濟法中,監管相當於廣義上的“國家幹預”。這種“幹預”既有消極的(限制權利),也有積極的(促進保護)。

(2)調控的對象。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經濟生活,涉及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經濟周期的全過程,包括金融、交通等壹系列經濟生活。

(3)監管的目的和作用。經濟法調整的目的是從經濟政策上實現資本主義社會的社會協調要求,其功能主要是為了國民經濟的宏觀發展,通過修改甚至破壞民法中的平等關系或建立這種關系的條件,如某壹行業的保護促進法、優惠貸款措施等,形成壹種特權(或優惠)關系。、

(4)監管方式。有強制性權力規制和非權力規制兩種。前者包括依法直接規制(如根據價格強制令禁止不當高價合同)、基於行政權力的規制(如禁止許可)、通過立法強制規制私法(如農業危機時期制定的《金錢債務臨時調解法》)。非權力性規制包括兩個方面:國家成為經濟活動的主體,國家對民營經濟給予經濟幫助。

4.日本經濟法的演變。

日本經濟法學家的著作壹般都涉及這個課題。相比之下,金澤義雄的論述更為充分。這主要得益於他對日本經濟立法史的深入研究(金澤於1985年出版了日本第壹部經濟法史專著)。從金澤的論述中,我可以找出日本經濟法發展的大致軌跡。

(1)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經濟法。比如《軍事工業動員法》(1918)、《煉鋼工業獎勵法》(1917),為第壹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經濟法的正式產生奠定了壹定的基礎。

(2)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經濟危機時期的經濟法。為了控制戰後經濟危機,應對隨後的戰時經濟幹預,制定了壹系列法律,如《密谷法》(1921)、《銀行法》(1927)、《重要產業設立法》(1938)等。這些法律已經完成。

(3)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經濟法。為了保證戰時經濟,制定了國家編纂的壹系列法律,如《全國總動員法》(1938)、《戰爭緊急措施法》(1945),等等。

(4)二戰後早期的經濟法(1945-1954)。為了適應戰後初期日本的政策,日本制定了限制武器、飛機等生產的有關事項。(1945)、控股公司清算委員會順序(1946)、壟斷禁止法(1947)、企業合理化促進法(65438)。

(5)經濟增長時期的經濟法(1955-1970)。其特點是向開放的經濟體系過渡,支持中小企業和提高農業現代化的立法日益完備。

(6)美元危機和石油危機後衰退中的經濟規律(1971-1976)。此時日本主要制定了壹系列穩定經濟、節約能源的立法,如《國民生活穩定緊急措施法》(1973)、《石油供需緩和法》(1973)。

(7)穩定發展和結構性蕭條時期的經濟規律(1976之後)。這壹時期主要有《穩定某些蕭條產業臨時措施法》(1977)、《穩定某些蕭條產業臨時措施法》(1978)、《中小企業破產預防互助法》(1977)、《某些蕭條地區中小企業對策臨時措施法》(65438+)與日本其他經濟法改革相比,金澤喜夫的《經濟法》有自己顯著的特點,即戰後,日本的經濟立法是世界各國中最頻繁、最活躍的。日本通過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目標和側重點不同的法律措施,修正了資本主義制度,有效管理了戰後各種經濟危機,促進了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蓬勃發展。金澤義雄的《經濟法》壹書,就反映了這壹跌宕起伏的歷史過程。它緊扣上述經濟立法的實踐過程,從經濟組織和經濟活動兩個系統多層次、多角度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和闡述。它不僅闡釋了戰後日本各種重大經濟立法的形成、發展、內容、功能、社會價值、利弊得失,而且在戰後幾十年日本宏觀經濟立法實踐之間架起了壹座橋梁,為經濟法適應和指導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生活現實樹立了典範。

二是信息豐富,內容充實,論述詳盡。金澤義雄從事經濟法教學和研究40年,參與了壹系列經濟立法實踐活動,具有豐富的經濟理論和實踐經濟。這部經過多次精心雕琢、修訂、再版的著作,闡述了重大經濟規律的理論和實踐經驗。這部經過多次精心雕琢、修改、再版的著作,聚焦幾十個經濟法領域,涉及幾千個具體法律法規,參考了幾十種語言和文件,加上各種附表等。,而且信息非常豐富。同時,本書不僅對日本經濟構成進行了深刻的分析,還對個體企業法、合理化法、產業結構法、國家管理法、特殊企業形式法、資本金融規制法、價格規制法、價格規制法、對外經濟法、資源規制法、消費者政策法等進行了充分的論述。,內容充實,體系完整。此外,《經濟法》壹書對日本經濟法中的壹系列概念和術語進行了解釋和闡述。因此,這本書可以說是戰後日本十余種經濟法著作中的佼佼者。正如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在《書評》中所寫的,金澤義雄的《文章》說:“戰後出現了幾部經濟法書籍,但大多只是以禁止壟斷法為討論中心,對高速經濟關系的其他法律很少涉及。金澤義雄的《經濟法》壹書與這類經濟法著作完全不同。它不僅研究了《禁止壟斷法》,而且還把其他經濟關系法規放在與《禁止壟斷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進行了充分的論述。是戰後出版的最全面、最優秀的經濟法著作。”

第三,本書把滿足社會和諧的要求作為經濟法的宗旨和本質,把各種經濟法律法規融入其中,構建現代經濟法體系,做出了努力。同時,本書還對經濟法作為完成日本政府經濟政策的法律技術和手段進行了系統的論述。這些也是本書與其他經濟法著作的不同之處。

當然,正如壹些日本學者指出的那樣,金澤洋夫的《經濟法體系》存在壹些問題。比如把競爭政策法(壟斷禁止法、壟斷形成法、市場進入規制法、高速市場法)放在第二部經濟組織法中就不合適。因為競爭政策法作為規範和阻礙高速經濟活動自由的法律,具有保障經濟活動自由的法律性質,所以將其放在經濟活動法的第三部分似乎更為合適,以此類推。盡管如此,金澤洋夫的《經濟法》仍然是日本經濟法學界劃時代的著作,具有巨大的社會價值,值得中國借鑒。特別是本書總結和闡述的數百部現行日本經濟法規的精神和實施情況;對經濟法的概念和本質、經濟法中的調整和規劃以及日本經濟法的歷史演變的看法;經濟法構建的經濟法體系等。,對於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促進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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