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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追權的典型案例

Saiga是壹艘在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註冊的油輪,由尼科西亞的Tabone船運有限公司擁有。1997 10 10月27日,“塞加號”越過幾內亞比紹和幾內亞海上邊界,進入幾內亞專屬經濟區,為3艘漁船提供汽油。10年10月28日,“塞加號”越過幾內亞專屬經濟區南部邊界,被幾內亞巡邏艇“塞加號”。兩名船員在扣船過程中受傷。這艘船及其船員被帶到科納克裏,船長被拘留。不久,幾內亞當局在當地初審法院對塞加號船長提起刑事訴訟。17年2月17壹審法院判決“塞加號”船長犯禁運、欺詐、逃稅罪,並處罰金,沒收船舶及其貨物作為支付擔保。1998年2月3日,上訴法院維持原判。

1997 165438+10月13聖文森特請求國際海洋法法庭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292條迅速釋放塞加號及其船員。65438年2月4日,法院指定了壹項臨時措施,命令幾內亞在聖文森特提供合理擔保後立即釋放船只及其船員。1998年2月20日,聖文森特和幾內亞同意將爭議提交法院解決。

[雙方意見和理由]

聖文森特聲稱,幾內亞將其海關法擴展到專屬經濟區,違反了《公約》,"塞加號"在幾內亞專屬經濟區為漁船加油並不違反其任何法律。幾內亞不僅沒有按照《公約》第111條合法行使緊追權,而且在逮捕塞加號時使用了過度和不合理的武力。幾內亞對“塞加號”的逮捕及其隨後的行動是非法的,侵犯了幾內亞在其專屬經濟區自由航行或其他國際合法使用海洋的權利。因此,幾內亞應賠償塞加號的油價和利息損失。

幾內亞反駁說,在其專屬經濟區適用其海關法並不違反《公約》,塞加號在其專屬經濟區銷售汽油不屬於《公約》中的航行自由或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國際合法用海,而是壹項商業活動。幾內亞的追緝官員遵循了《公約》第111條規定的所有要求,他們在登船、截船和扣船時沒有使用過度或不合理的武力。相反,他們別無選擇,只能使用武力。因此,請求法院駁回聖文森特的請求,宣布其並未侵犯聖文森特的任何權利,也無義務支付賠償。

[判決及其依據]

1999 7月1日,法院作出判決,支持聖文森特的請求。法院認為,沿海國有權在其領海和毗鄰地區適用海關法律和條例。在專屬經濟區,沿海國也有權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適用海關法,但《公約》並未授權沿海國將其海關法適用於專屬經濟區的任何其他部分。幾內亞禁止向其專屬經濟區內的漁船供應汽油,不符合《沿海國專屬經濟區權利公約》第56條和第58條的規定。因此,幾內亞將其海關法適用於包括其部分專屬經濟區在內的關稅區違反了《公約》。

法院認為,公約第111條規定的行使緊追權的條件是累加的。要合法,緊追必須滿足每壹個條件。其中壹個條件是,沿海國當局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了其根據《公約》適用的法律法規。由於“塞加號”沒有違反根據《公約》適用的幾內亞法律和條例,扣押該船當然沒有法律依據。幾內亞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它在追逐開始前發出了必要的視覺或聽覺停止信號。而且不管當初可能存在的法律依據如何,追逃船的召回構成了任何追逃的明顯中斷。

關於使用武力,法院認為,雖然《公約》沒有明確規定在扣押期間使用武力,但壹般國際法要求,使用武力捍衛權利或執行法律應是合理和相稱的,要考慮到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人道主義考慮也適用於海洋法。根據國際法的基本準則,必須盡可能避免使用武力。當武力不可避免時,不得超過當時情況下合理和必要的限度。幾內亞在登船前後過度使用武力,危及人命,違反了國際法。

因此,法院判決幾內亞逮捕塞加號違反了《公約》關於行使緊追權的規定,侵犯了聖文森特的權利,應賠償聖文森特所遭受的損失。

[分析]

“塞加號”案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成立不久後受理的第壹個案件。它顯示了該國對這壹全球性國際司法機構的信心,它在迅速指定臨時措施和就實質性問題作出判決方面的效率,以及它的權威是通過有關國家迅速執行臨時措施來維護的。在這種情況下,國際海洋法法庭對其管轄海域適用法律的效力和行使緊追權的條件作了非常詳細的分析,特別是為了在緊追過程中有效扣押被追船舶而適用“必要合理武力”原則,對沿海國制定管轄海域適用法律和海洋執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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