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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羅馬法的基本特征

第壹,私法極其發達完善,公法卻不是很發達。

羅馬法學家把羅馬法分為公法和私法。相比較而言,私法發達,對簡單商品經濟的重要關系規定得詳細而明確,而公法始終沒有發展到私法發達的程度。壹方面,羅馬高度發達的奴隸商品經濟為私法的發展提供了根本條件;另壹方面,作為壹個橫跨歐、亞、非和東西南北經貿往來的世界帝國,當時立法者和法學家面臨的主要問題是解決商品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這是羅馬社會獨特的歷史條件,也是私法作為其法制建設核心的主要原因。

第二,立法形式靈活、簡單、獨特。

羅馬國家的立法並不完全按照立法機關的立法程序進行,而大多是通過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實踐和法學家的活動進行的。最高裁判官在審理案件時發出的“通知”,被國家賦予特權的法學家所寫的法律令及其對法律的回答,都是羅馬法的重要表現;其內容構成了羅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立法形式可以迅速及時地調整社會生活中各種新的法律關系,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這種靈活簡單的立法機制也促進了羅馬法內容和制度的不斷創新和完善,使羅馬法發展成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最完備的法律”。

第三,法制建設與秘密法研究緊密結合

羅馬帝國時期,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呈現出繁榮景象,法律著作琳瑯滿目,法學理論豐富多彩,對羅馬法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羅馬法的輝煌成就離不開羅馬法學家的研究成果,他們繼承和發展了古希臘法律思想,進壹步深化了對法律正義理論、法治理論和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創立了法學學科;特點是他們還將法學研究與國家的法制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使羅馬法的法制建設有了相對成熟的理論基礎。例如,他們不僅積極從事法學研究,開展學術辯論和普法教育,還撰寫了大量不同類型的法律著作,包括教科書、學術辯論、法律解答、法律文集、法律專著等。更重要的是,他們積極參與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活動,並擔任立法者和治安法官的顧問。作為羅馬法的重要淵源,壹些法學家的著述和法律解決方案具有法律效力。羅馬法學家的地位和作用客觀上升華了羅馬法的理論性、系統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使後來的立法很難對其進行任何實質性的修改。

四、深刻的原理和體系,科學的概念和術語。

羅馬帝國時期的法理學已經具備了現代意義上的法理學的原則、體系、概念和術語。比如私權平等、私權無限、契約自由、意誌自由等原則;所有權與占有權、其他財產權、時效、債權、私犯等制度;關於法和法理學的定義,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關於優先購買權、查封、善意、過失、違約金、定金、特別留置等壹系列法律概念和術語。這些都對後來的法律和法理學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五、卷帙浩繁的大型法律匯編

帝國時期,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政治統治的需要,統治階級十分重視法制建設,出現了大量的法律編纂活動,將零散的帝國法令收集起來,稱為“法典”。

最初的幾部“法典”是私人作品,以它們的編纂者命名。第壹部是《格雷戈裏的密碼》,大約出版於291。其主要內容包括從哈德良皇帝到戴克裏先皇帝的法令。第二部分是《赫莫根斯法典》,出版於公元314年至324年。其主要內容是公元294年至324年的敕令,包括君士坦丁統治時期和李奇安皇帝統治時期。事實上,它是格裏高利法典的續篇。

第壹部官方法律匯編是《迪奧多西部法典》。公元429年,狄奧多西二世任命了壹個由七名官員和壹名法學家組成的八人委員會。以上述兩部《法典》為範本,不僅編纂了君士坦丁大帝以來的詔書,還收錄了法學家的著作。後來不成功。公元435年,成立了壹個新的委員會,只編纂法令,結果在公元438年編纂完成,包括了自君士坦丁大帝以來的3000多條法令。

4世紀末5世紀初,有壹些詔令和法學家著作的收藏。比如公元1321年梵蒂岡圖書館發現的“梵蒂岡殘片”;《摩西律法與羅馬律法比較》也是在4世紀末5世紀初編纂的,包括壹些帝國法令和5位大法學家著作的摘錄。此外還有《敘利亞-羅馬法集》和《保羅格言集》,都是詔令和法學家著作的集子。

正是在上述法典和文集的基礎上,後來的皇帝查士丁尼編纂了《國法大全》,這是羅馬法的壹部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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