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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自然法的特征

張培宇:自然法分析及其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來源:主站發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10: 31閱讀次數:

張培宇

《當代法律論壇》,2006年第壹期

“雖然這個理論在哲學上有缺陷,但我們不能忽視它對人類的重要性。真的,如果自然法沒有成為古代世界的普遍信仰,很難說憤怒的歷史是人類歷史的哪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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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縱觀西方法治的歷程,無論是古代萌芽的自然主義法治觀,中世紀停滯的神學法治觀,還是近代確立的理性主義法治觀,都蘊含著自然法的思想和理論。自然法是西方最早的法律概念,也是西方法學中最持久、最有生命力的壹個範疇。本文通過回顧自然法的起源及其四個發展階段,揭示了自然法所蘊含的公平、理性和人權的精神內涵;然後進壹步分析了中國傳統法學中自然法觀念的缺失,最後闡述了自然法思想對中國現代法治建設的啟示。

關鍵詞:自然法、公平、理性、人權、傳統法和法治

自然法分析及其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張培宇

摘要:縱觀西方法治的歷程,無論是古代的自然法治觀、中世紀的神學法治觀還是近代的理性法治觀,都始終包含著自然法理論。自然法是西方最早意義上的法律。它充滿了生命力,也是最持久的法學範疇。本文首先回顧了自然法的起源和四個階段,揭示了自然法內涵的三個方面。接著,筆者分析了中國傳統法律中自然法意識的缺失,最後闡述了自然法對中國現代法治建設的啟示。

關鍵詞:自然法正義人權傳統法法治

壹、自然法的起源和發展

壹般意義上的自然法,是指除人為法之外,永久存在並普遍適用的法律,即人類共同維護的壹套權利或正義。作為普遍公認的正當行為原則,通常是“實在法”的對稱,即由國家正式頒布並通過壹定制裁強制執行的法律。1

在古希臘哲學家眼中,自然法被理解為客觀地隱含在現象世界中的規範秩序,而這種客觀規範秩序的本質就是正義。受其歷史、文化和時空的制約,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都把社會等級視為正義的本質;在新的歷史文化環境中,以平等和“與自然和諧”為核心內涵的正義觀得到了彰顯和倡導;最後,當西塞羅用自然法的概念來概括“自然”或“正義”並闡述自然法的內涵時,他在古羅馬文化融合的道路上完成了使“自然”或“正義”獲得“自然法”的概念外殼的任務。

回顧自然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壹)古代自然法

自然法作為壹個相對明確的概念和以此為基礎的理論,起源於斯多葛學派。他們認為,理性支配著宇宙,人作為宇宙的壹部分,也接受性的支配。自然法則在整個宇宙中普遍有效,它是適用於所有人並使所有人能夠平等和諧地生活在壹起的主導原則。羅馬法學家用自然法的概念來批判萬民法。西塞羅進壹步把自然法作為檢驗實在法效力的高級法,認為自然法是最高的正義,是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存在的基礎。國家機關制定的壹切法律、法令,只應是自然法的體現和運用,否則不配稱為法律,而只是“壹幫混混的規矩”。

(2)中世紀的自然法

到了中世紀,由於基督教對社會生活的廣泛影響和滲透,自然法觀念中出現了明顯的神學傾向。其代表托馬斯?阿奎那把法分為四種:永恒法、神法、自然法和人法。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是壹切法律的源泉。神法,即聖經,是抽象的自然法的具體化和補充。自然法是上帝統治理性動物即人類的理性命令,引導人類達到完美。人法是君主制定的法律,人法不得違背永恒法、神法、自然法。托馬斯?雖然阿奎那的神學自然法理論與非神學的自然法哲學格格不入,但他以自然法戒律(或原則)的形式表達自然法內容的實踐,卻被現代自然法學家廣泛吸收。

(3)現代自然法

現代自然法也被稱為古典自然法。中世紀後期,隨著歐洲促成封建社會解體的社會力量的出現,伴隨著文藝復興、宗教改革運動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自然法成為資產階級反封建政治革命的理論武器。“現代自然法最根本的特征是它是理性主義的。它吸收了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紀自然法,特別是亞裏士多德和阿奎那自然法理論中的理性主義因素,排除了其簡單直觀的自然主義和無知的神學,逐漸發展起來。”4現代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他們的意見大致如下:

1,自然人權論:人的自然權利包括自由、平等、博愛、財產、安全、反抗等權利。自然權利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不可或缺的、不可剝奪的,這些權利具有超越政治和法律領域的性質。他們還認為,個人本質上是自己或自己能力的私人所有者,對社會沒有任何虧欠。未經個人同意,不能由他人控制,社會無權剝奪個人的自由和財產。國家對個人的幹預必須是最小的。

2.社會契約論:他們首先構想了壹種沒有國家、政府和文明法律的自然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都是孤立存在的,人們只受自然法律的統治。為了實現和維護自然法賦予的自然權利,人們訂立契約組成國家。政府是社會契約的產物,為公眾的幸福而存在,其權力來源於契約(法律)。人是合同的當事人,有遵守法律(合同)的義務。人們加入國家,就讓渡了自己的權利,但總是保留收回讓渡權利的權利。當政府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時,對其進行革命是正當的。

3.分權:古典自然法學家,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鳩,認為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無限的權力必然導致政府腐敗,比如破壞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為了保護個人的自然權利,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不正當地侵犯這些權利,就需要將權力按其職能劃分為相對獨立的部分,分別由不同的機關行使,以法律(權力)制約權力,也必須以公意使之合法化。啟蒙思想家設計的分權是法律民主化的保障。

古典自然法理論統治了17、18世紀的西方社會。但是,自19世紀以來,由於資產階級從自由向壟斷過渡,自然法在經濟、政治和法律領域本身都不適應壟斷資產階級的需要,受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歷史法學的沖擊,面臨著“在思維方式上被根本否定”的危險。於是,曾經盛極壹時的現代自然法陷入了衰落。

(4)新自然法理論:

19世紀末20世紀初,壹度沈寂的自然法理論重新浮出水面。新自然法分為兩派:壹派以中世紀的托馬斯?阿奎那神學是壹種有思想淵源的神學自然法,代表人物是法國的馬裏丹等人。他們在治療托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是通過增加“人權”和“權利與義務的統壹”來概括的,從而將作為西方世界精神支柱之壹的天主教教義與自然法理性主義結合起來;另壹派是世俗的新自然法,以美國的郎?富勒和後來的約翰?以羅爾斯為代表,認為道德與法律密不可分,實在法必須遵守某種道德準則。外在道德是正義、公平等傳統的實體自然法,是法律的實體目標;內部道德有壹系列標準,如公開性、普遍性、明確性、壹致性、可行性、穩定性、法律的追溯性以及官方行為與頒布的法律的壹致性。這八項標準被稱為法律的合法性原則。

二、自然法的精神內涵

不難看出,盡管人們對自然法有不同的立場和不同的解釋,但他們都獲得了關於自然法精神的* * *知識。自然法的精神包括三個方面:公平、理性和人權。

1,公平。自然法之所以優於屬人法,是因為自然法體現了公平,而屬人法無法實現對所有人的公平,盡管應該盡可能實現。海賽德認為,法律是壹種基於公平的和平秩序,它迫使人們放棄暴力,將爭端提交仲裁員裁決。因為法律平如水,可以公平對待雙方,做出區分,所以人們需要法律。亞裏士多德認為,自然正義的法則在任何地方都有同樣的效果,它不取決於我們是否接受它。

2.理性。斯多葛派的代表人物芝諾認為;自然法是理性法。作為宇宙自然的壹部分,人本質上是壹種理性動物。在服從理性的過程中,他服從自然法,尊重自然法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真正的法律是壹種合乎自然的正當理性。正因為自然法是理性的,它才有永恒的生命。因為理性法充分體現了公平正義,得到了大家的認可,它的生命歷程才能得以延續。

3.人權。西塞羅認為,國家的根本任務是保護和發展人權,這是國家存在的合法性基礎。人們之所以把壹部分權力讓渡給國家,是因為國家需要保護每個個人和集體的人權。它不僅保護多數人的人權,也保護少數人的人權。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就民法而言,奴隸不被認為是人,但根據自然法,他們是不同的,因為自然法認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

第三,中國傳統法學缺乏自然法觀念。

“任何壹項事業的背後,都有某種精神力量決定著事業的發展方向和命運。”自然法是壹種精神力量,它影響或制約著西方法治的發展方向和命運,賦予其意義並決定其內容,它創造了西方法治觀念。在研究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著作中,道家和儒家的學說都被貼上了“中國的自然法”的標簽,仿佛自然法思想在中國和在西方法學中壹樣源遠流長。事實上,我所說的“道法自然”就是“自然無為”,按照“道”的要求,沒有人為的努力。道家“自然無為”的實質只是針對先秦法家所提倡和實踐的法律制度。從無為的角度來說,它從根本上否定了法家所提倡的實在法,是徹底拋棄實在法,完全用其“道”、“自然”等抽象標準來代替。盡管儒家法律思想和自然法都是對理想法律和理想生活狀態的追求,但這種追求在法哲學基礎和法律思維方式上有著本質的不同。它強調人對自然的參與,認為人可以通過理解直接把握天道,而不是通過理性。它認為無論是天、義、仁、德、禮、法,都是聖賢、君王、高聳之地、贊美教育的結果,都是人類的先知。這與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先驗性、思辨性、神學性、形而上學的理想法特征相矛盾。

在法律思想史上從未有過自然法理論的中國,在儒家正統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形成了獨特的傳統法律觀。法律文化的重點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以德、刑為支撐的人治觀念,以權利觀念淡薄為基礎的正義觀念,以神權理論為基礎的所謂“君命天成”所導致的政法壹體化,以及在重禮輕法的指導思想下形成的貶斥控訴的狹隘心理,都為中國的法治進程增添了障礙。

綜上所述,雖然中國傳統法理學與西方自然法哲學壹樣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積澱,但與西方自然法思想相比,中國傳統法理學根本缺乏法治的基因文化,在政治權力的來源、性質、地位等方面都未能形成自己的理論。

第四,自然法精神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1.從立法的角度來說,中國的法律制定必須體現良法的規則,多數人的利益和少數人的利益應該得到合理的保護,制定的法律必須體現自然規則、社會規則以及人與自然的規則。特別是,它應該為政治家提供壹種在和平氣氛中解決爭端的機制,以避免因有權有勢的人的態度而造成社會混亂。

2.從司法角度看:公平是司法的第壹要義。因此,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如果法官發現適用的法律違反了公平、理性和人權,並有權拒絕適用,法官可以自由地參照自然法的精神來裁判案件。

3.從守法的角度來說,人們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必須遵守法律,守法可以為人們的生活創造和諧的秩序,這是大自然的壹個基本規律和要求。和諧的秩序為人們能力的發展和財富的積累提供了公平競爭的機會。現代社會的平等主要是發展機會的平等,和諧秩序是自然法的公平精神。

4.從法治觀念的培養上,要徹底改變懲罰人多於懲罰人的法律法規教育,強化權力意識,樹立權利本位觀念,深化公民對真實法律時間的實際體驗,使人們真正形成法律至上的信仰。

中國歷史已經進入21世紀,這不僅僅是時間和空間的轉換。也意味著中國從法治向制度文明的過渡。壹個國家的法治現代化進程需要理論體系的定位和民眾法律素養的支撐,這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作為現代法律乃至憲政之源對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價值現實。

參考資料:

[1]參見張:《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第38頁。

[2]參見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3]西塞羅:《論* * *與中國的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第120頁。

[4]呂:西方自然法史(會議論文)

[5]梁誌平著:《論法律》,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191頁。

[6]麥克斯?韋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譯者序言,第3頁。

作者簡介:張培宇,貴州師範大學法學院2003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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