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的範圍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建立協調和考核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
住建、公安、消防、發展改革、教育、規劃、商務、衛生計生、交通運輸、旅遊、安監、工商、經信和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引導公眾正確乘坐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對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五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電梯維保價格指導制度,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維保單位質量等級評價制度,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七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保養業務禁止轉包、分包,禁止以任何形式轉讓給非本單位人員從事相應活動。
禁止借用他人資質證書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保養。
禁止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保養作業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作業。第八條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采用遠程監控、信息管理等先進技術和科學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第二章生產經營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其生產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並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應當向受委托的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單位以及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提供技能培訓和技術支持。第十條電梯改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制造許可。原電梯制造單位不改造電梯的,應當更換電梯銘牌,並承擔電梯制造單位的責任。第十壹條電梯的選擇和配置,機房、井道等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範和相應標準,並滿足應急救援的要求。
在既有建築上安裝電梯的申請,應當經規劃、住建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將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施工作業。第十二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電梯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和大修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電梯安裝、改造和大修施工單位應當將制造單位的出廠資料、安裝技術資料、校驗調試報告、監督檢驗報告等技術資料移交給使用單位(同時復印存檔),並辦理書面移交手續。在辦理交付手續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梯被非電梯施工人員使用。第十四條電梯經營單位應當銷售和出租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的電梯,並協助解決電梯制造和安裝的質量問題。
銷售境外制造的電梯的單位,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當是境外制造企業明確註冊的境內代理,並承擔電梯質量安全責任。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五條對電梯享有使用權和管理權的單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是電梯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電梯所有權人未委托管理,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人;
(二)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人;
(3)電梯歸* * *,且* *人應當書面委托電梯管理人,電梯管理人為使用人;
(四)新裝電梯未移交給業主,建設單位為用戶的;
(五)電梯出租或者出借,與使用單位沒有書面協議的。出租方和出借方為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電梯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確定。未確定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