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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現代法學界的權威認為,經濟法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受經濟法幹預、管理和調整的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可以概括為:

A.國家調節經濟組織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規範組織法的目的是防止壟斷組織的出現,從組織上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等。

B.國家幹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國家幹預市場經濟運行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方式。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等。

C.國家管理和規範經濟秩序過程中的經濟關系。日本學者單宗昭信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節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現代經濟法的核心是壟斷禁止法。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

D.在國家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的特點是國家對市場經濟的運行實行宏觀調控,使各經濟部門協調運行,使整個國家的經濟平穩運行。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等。

基本原理

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1.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關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國內經濟法學界爭議最大的問題。相比之下,同樣是獨立部門法的民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則,早已在各自的領域形成了自己的知識。我國幾大經濟法理論流派對經濟法原則的論述可謂五花八門,列舉如下:

經濟法的國家幹預理論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1)資源優化配置原則;(2)適度國家幹預原則;(3)社會本位原則;(4)經濟民主原則;(5)經濟公平原則;(6)經濟效益原則;(七)可持續發展原則”

國家調控經濟法理論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內涵是註重維護社會經濟整體利益,兼顧社會各方經濟利益的公平。這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可以更簡單地表述為: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

根據經濟管理和市場運作理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效果統壹原則”。

博登海默說:“即使在孩童時期,自我主張往往會壓倒無私的行為。.....隨著個體的成熟,‘個人傾向的重點和強度會逐漸降低,而尊重他人的感情會不斷增長和擴大’這種心理現象可以體現自然的智慧。”這種自然的智慧也體現在人類社會的成熟過程中。當資產階級高舉自由之劍斬斷馬下的封建主義時,自由主義的個人本位也在民商法中縱橫捭闔。但是,隨著生產力的進壹步提高,社會文明的進壹步成熟,社會本位取代個人本位是必然的。經濟法是社會本位取代個人本位過程中新部門法的代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社會本位指導下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從制定到實施貫穿始終的基本原則。然而,社會本位並不是經濟法本身的基本原則。社會本位是經濟法的基本理念,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理念的體現和具體化。它們屬於不同的類別,不應該混淆。這壹點在本主題第壹節已經強調過,這裏不再贅述。據此,上述論述雖然合理,但有些相對不全面,有些過於寬泛,超出了基本原則的應有之義。

就法理學而言,部門法的價值取向和層級結構決定了部門法的原則核心和構成。雖然部門法普遍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義等基本價值,但這些價值在不同的部門法中的地位和內涵是不同的。這種抽象的差別必須通過部門法的原則體現出來,才能通過法律實踐得到正確的反映。

因此,壹個成熟的部門法體系不僅要有具體的理念和價值,還要有體現這些理念和價值的基本原則來指導具體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這些基本原則不是簡單的平行關系,也不是從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中“移植”出來的,更不是從法理學概括出來的原則和教條中“具體化”出來的,而是壹個具有協調內在邏輯的體系。這就要求這些原則既能證明彼此的關聯性和唯壹性,又能把體現部門法本質的精神理念和基本價值傳遞給法律實踐的整體。“內在邏輯的統壹”正是我國作為獨立部門法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分析和研究中所缺乏的壹個重要方面。

先用相對成熟的部門法——民法基本原則的發展過程來簡單說明壹下關註這個問題的重要性:現代民法屬於私法範疇,以維護個人權利為基礎,以任意性規範為規範,以私權神聖、身份平等、意思自治為傳統理念,其價值核心應該是自由, 這與其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社會經濟調節中的主導地位是相適應的,包括三個基本原則:絕對所有權、契約自由和過錯責任。 民法進入現代社會的價值觀和理念受到了社會規範的沖擊,三個基本原則也發生了變化:禁止權利濫用、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BLACKPINK出現並加入了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但是,民法並沒有真正改變最初確立的基本價值觀念的內涵,否則就會失去獨立的人格和意義。因此,民法的前三項原則是起源,後三項原則是發展,構成了壹個清晰、完整、邏輯統壹的基本原則體系。因此,在具體民事案件的審理中,當重大原則之間發生沖突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正確確定沖突原則的優先級別,從而貫徹民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經濟法作為壹個新的法律部門,是以社會(公共* * *)利益為基礎的,是任意性規範和強制性規範的統壹。經濟法價值理念的基礎在於公法與私法的深度滲透與交融,在於法律的時代精神對傳統法律價值理念的創新。因此,經濟法的價值核心是自由與秩序、效益與公平的和諧狀態,其基本理念是從社會本位的高度追求國家、經濟、社會的平衡與協調。

再者,經濟法通過全面調整經濟關系,在尊重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和物質世界發展規律的同時,兼顧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確保微觀層面個人、社會組織和政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與和諧;從宏觀層面平衡和協調政府、社會和市場,實現社會資源的整體優化配置,實現人與社會、自然的整體和諧。兩者的共同目的是實現以人的最終全面發展為核心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因此,本書認為經濟法有三個基本原則:創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合理配置經濟資源原則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三大原則不是互不幹涉、獨立適用,而是互為條件、相互依存的。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又要貫穿經濟法體系,具有很強的覆蓋性和衍生性,不能只適用於經濟法部門內部的某個管轄範圍。當然,這三項原則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側重點。平衡與和諧是貫穿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的壹個基調,創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則更側重於市場調節法的要求,包括壹些學者提出的平衡協調原則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經濟資源合理配置原則的出現是法與經濟學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客觀需要,反映在經濟法中。更加強調宏觀調控規律的要求,即在客觀規律的指導下防止貧富分化嚴重,努力實現經濟資源的最優配置。這壹過程體現了國家適度幹預的特征,既是責、權、效的統壹,也是優先考慮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公平體現。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原則,是經濟法本質在基本原則中的深層次體現,而創造均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和經濟資源合理配置原則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和手段原則。2.經濟法的三個基本原則

創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原則

我們強調創造壹個平衡和諧的環境,而不是簡單地說平衡協調的原則,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平衡和協調經濟關系是經濟法的獨特功能,但僅僅將平衡和協調上升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高度是不夠的,也沒有充分揭示經濟法的本質內容。

從字面上說,和諧與協調的含義是相通的,這就是為什麽在許多法律著作中和諧與協調是難以區分的。但“和”與“協調”在意境上有很大區別:和是壹種相互依存、相互發展的客觀狀態,是國家和市場都要符合和運用客觀規律的表現;協調強調主體間壹致的積極行為,是壹種具有主觀意誌的行為模式。就經濟環境的描述而言,“和諧”壹詞比“協調”更貼切,比如我們常說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首先,“平衡與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的應有狀態,強調不同主體的合作而非對抗,在哲學範疇“度”上強調適當而非“過猶不及”或“不及”。有學者認為平衡就是平等,所以不主張將其納入經濟法概念,但我們認為這裏的平衡就是“沒有失衡”,比如人們常說的“生態平衡”。

其次,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不是中庸之道的體現,而是壹種應該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狀態。在這樣的經濟環境中,我們可以實現自由與秩序、公平與效率的平衡與和諧,當前利益與未來利益的平衡與和諧,國家、社會與個人的平衡與和諧。

最後,經濟法本身的完善並不意味著這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已經成就。因為社會經濟系統是動態發展的,它要求經濟法律制度不斷“與時俱進”,前瞻性地、有計劃地從立法、司法、執法等方面建立和維護這種環境。

當前,在和平與發展成為世界主題的背景下,管理社會事務的職能日益突出,大多數國家都把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有壹個良好的環境,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這個問題已經寫入上層建築層面的環境保護法),以及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然而,中國壹些地方政府、部門和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創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壹些部門和行業的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民眾的經濟權益,阻礙了行業實現更大的發展,甚至損害了中國在世界上的經濟和民主形象。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入世後中國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中國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和國際社會認可的基本要求,是壹個國家整體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配置經濟資源的原則

這裏之所以提到“合理”分配,有兩層含義:壹是它使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來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的自發規律。價值規律通過經濟個體決策和行為的微觀作用,實現對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宏觀調節和配置,順利完成經濟資源的初次分配,其中市場調節規律起著保障作用。其次,利用國家超越全社會的主導地位進行自上而下的分配,符合國家和社會自覺調節的原則。根據市場經濟中資源自發分配造成的不公平傾向,國家基於社會整體利益對資源進行再分配和調節,宏觀調控法處於核心地位。“合理配置資源”不僅包括國家和市場如何協調資源的優化配置,還包括進壹步防止貧富分化。

中世紀的阿奎那認為:“正義由兩部分組成:第壹部分是分配正義,即‘不同的東西按地位分配給不同的人’...在分配正義中,壹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越突出,他從同樣的財產中得到的東西就越多。”這種按人的地位分配經濟資源的思想,就是封建社會的分配原則,在資本主義社會被資本分配原則所取代。從“人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來看,按資本而不是按地位來分配,無疑是人類社會分配原則的壹大進步。但是,按資分配帶來的貧富分化越來越嚴重。壹方面,導致經濟危機頻發,阻礙了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另壹方面也是對資本主義世界要建立平等觀念的諷刺。

馬克思主義經濟學的壹大貢獻在於,它不僅從道德上尖銳地批判了兩極分化和貧富不平等,而且從科學的角度論述了兩極分化的社會根源和危害,從理論上提出了防止兩極分化的意義和途徑。實踐證明,資本主義社會歷史上的經濟危機和社會動蕩,都是由嚴重的貧富分化直接造成的,因為僅僅依靠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是無法合理配置稀缺的經濟資源的。

從現代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經濟資源不再是取之不盡的。與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經濟資源總是稀缺的。經濟資源既包括生產資料,也包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的所有制最終決定了社會資源的分配制度。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資源的分配制度必須以按勞分配為基礎,其他分配制度並存。這樣的復合分配制度壹方面保證了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另壹方面也有利於防止貧富分化嚴重。這種分配制度也是優先考慮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兼顧社會各方利益的體現。

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幹問題的決定》,決定“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這將成為未來幾年如何實施經濟資源合理配置的問題。

綜上所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防止貧富分化嚴重是經濟資源合理配置原則中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更加註重生產資料在稀缺經濟資源中的分配,著眼於經濟發展,是利益優先的綜合體現。防止嚴重的貧富分化,更註重稀缺經濟資源中的生活資料分配和社會穩定,這是社會公平的最終體現。

(3)確保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可持續發展”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90年代中後期在中國上升到治國方略的高度。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人類認識論的又壹次革命性突破。這種思想不僅強調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而且強調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只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這壹思路也是對社會本位理念的進壹步深化:不僅以人類社會當代利益的橫向和諧為出發點,也以人類社會代際利益的縱向和諧為出發點。這種發展不是強調盲目的快速,而是強調持續穩定的高速發展。因此,可持續發展是在穩定中求發展和在發展中求穩定的辯證邏輯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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