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方法是,當涉及到法律層面時,大多數人都學會了用法律知識來保護自己,這與法律知識的普及有關,說明法律知識水平深入人心。下面分享壹下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方法。
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方法1壹、如何處理經濟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對賬。和解是指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事項達成壹致,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由選擇的解決糾紛的方式,而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序。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調解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可以向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合同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裁決解決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任何壹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這是解決合同糾紛最常見的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經濟合同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告(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二、經濟合同糾紛屬於什麽案件?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是指依法簽訂經濟合同後,雙方因履行義務而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首先及時協商解決,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自行解決辦法。雙方屬於同壹主管部門的,也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
如果爭議不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或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則任何壹方均可根據書面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第壹條合同履行過程中與對方發生糾紛,應按照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條合同糾紛由承包企業處理。涉及內部幾家企業的,可以由公司協商或確定壹家企業主要負責修理。承包商必須明確負責爭端的解決。
第三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有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基本方法是雙方協商解決問題。發生爭議後,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友好協商,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壹致意見,解決爭議。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護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於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盡力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產生的糾紛,要實事求是,分清輕重緩急,合理解決。
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者判決書的,法律顧問室應當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關單位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前,應當認真核對對方當事人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訂立協議,按協議規定辦理。
合同爭議解決或執行完畢後,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材料匯總歸檔備查。
處理經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
(A)性質不同
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比犯罪小,但違反壹般法律法規。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必將受到刑罰的制裁。
合同欺詐既違反了刑法,也違反了民法通則。這是壹種帶有民事侵權行為的刑事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中的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同時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制裁。經濟合同糾紛是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為。它侵犯了債權人的權利,只受民法的控制。
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這個問題是壹個非常困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講,合同詐騙是刑法問題,經濟糾紛是民法問題”。這是兩者的本質區別。
不同的特點
目前,關於合同詐騙的關鍵有三種觀點:
1)客觀主義:認為只要行為人客觀上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簽訂經濟合同,同時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就構成合同詐騙罪。
2)履行能力理論:認為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3)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這三種觀點都過於片面和絕對,相比之下,綜合分析更為準確。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以事實為依據與對方簽訂了經濟合同並已占有了對方的財物。在此,筆者認為,不能以合同履行能力作為區分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的依據。
簽訂合同時,有履行能力的行為人不壹定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無履行能力的行為人主觀上也不壹定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借雞生蛋”。不是因為非法持有。因此,以履行能力理論作為認定合同欺詐的依據顯然是不合適的。我們應該堅持綜合分析的方法。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