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產後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第壹,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或者女方在離婚上有嚴重過錯,那麽雙方都可以離婚,但財產分配問題應該以財產平均分配為原則,與孩子年齡無關。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第三,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期間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財產怎麽分配?壹、夫妻* * *有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 *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 * *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二、離婚財產分配原則離婚時,只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是平等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麽,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依據應該是什麽?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的規定,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應在協商壹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壹方決定。2.根據《婚姻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歧視女性,女性收入少的,應當少給分。夫妻分割財產時,應當尊重和保護婦女的權利。3.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4.補償原則。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壹方給付義務較多,可以向另壹方要求賠償,從分割財產中支付,分割財產不足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5.照顧無辜壹方的原則。因壹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婚內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的配偶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綜上,我們可以看到,女方產後離婚分為兩種情況。懷孕期間,男方在分娩後壹年內和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方生育後離婚,在財產分配問題上會稍微偏向壹點。具體分配需要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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