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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商定價的基本依據是什麽?

基本依據如下:

(1)運營商自主定價的範圍。有壹個通用的客觀標準來界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範圍,即是否適合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實際工作中有三個判斷依據。

首先是壟斷程度。凡適合並能形成競爭的商品和服務,應放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凡不適宜或難以形成競爭的商品和服務,即壟斷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應由政府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第二是資源約束程度。資源約束相對較小、供給價格彈性相對較大的地方,要放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在資源稀缺、供給價格彈性小的地方,由政府定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是合適的。

第三是重要性。對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關系的極少數商品價格、重要公用事業價格和重要公共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相反,其他價格可以放開,在市場競爭中形成。

為了準確界定市場調節價的具體範圍,考慮到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屬於市場調節價,根據上述三個判斷依據,價格法采用排除法,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以外,其他商品和服務均屬於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二)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營者享有廣泛的價格決策權,但必須遵循壹定的行為準則。經營者定價原則不僅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規律要求,也體現了我國民法在價格領域的基本原則。所謂公平原則,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應當符合價值規律,遵循等價交換原則,合理制定價格。所謂合法原則,是指經營者的價格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將受到查處,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誠信原則,就是經營者誠實,貨真價實,信守承諾,說到做到。

(3)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雖然企業有自主定價的權利,但市場定價是有客觀規律的。市場形成價格時,在決定價格水平的諸多因素中,生產經營成本是基本因素,供求關系是最終決定因素。

生產經營成本是經營者在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消耗的各種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總和,類似於商業企業會計準則中“費用”的概念,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以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只有準確核定生產經營成本,才能制定出合理的商品差價和價格。在市場經濟中,價格的形成受到供求關系的制約。如果供大於求,價格就會下跌;如果供不應求,價格就會上漲。這個供求規律是客觀存在的。如果供求關系發生變化後價格沒有及時調整,供求關系就會通過各種形式表現出來。經營者必須尊重供求規律,主動適應供求變化,及時調整價格,相應調整生產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該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政府指導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制定的價格,根據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價格。政府定價,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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