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試圖從三個角度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橫向分析導致精神損害的各種情形,確定精神損害的屬性範圍;然後,縱向分析人格權損害的各個層面,確定精神損害的結構範圍;然後,通過對人格權損害的各種救濟方式的分析,確定精神損害的形式範圍,從而解決精神損害是否屬於人格權損害的壹部分、屬於哪壹部分、如何處理這壹部分等問題,從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公式就是基於這壹理論。
第壹,精神損害是人格損害的壹部分。
他人遭受精神損害的原因很多,任何形式的侵權都會使受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精神損害。法律顯然不可能對這些損害進行補救。精神損害在本質上不同於其他損害,它與人的感情、意誌、情緒密切相關。這些主觀因素以人格作為其權利的載體,當其受到損害時,可以獲得法律救濟。因此,精神損害賠償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侵權不僅僅是針對人格,更是針對人格。
非人格權被侵害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嗎?非人格權的侵害主要包括財產權的侵害、近親屬的侵害和身份權的破壞。壹是物權、債權等財產權的侵害,如不履行債務、故意損壞他人財產等,有時會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痛苦,但只有當這種侵害上升到侵犯人格權時,法律才能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如將某人的寵物活活剝皮,強迫其觀看,以此來折磨它,這裏的物的損害只是手段而非目的。財產權的侵害不能直接造成精神損害,只有人格受到侵害時,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精神損害;二是侵害了孩子,侵害了父母,甚至侵害了朋友,有時還會給自己造成極大的痛苦。但是,這些痛苦不是由對人造成傷害的行為直接引起的,而是間接引起的,法律無法提供救濟。第三,身份權不可侵犯,所以沒有法律救濟。有人可能會提出榮譽權、婚姻家庭關系等身份權可以侵犯,比如B的收購?產品質量獎?如果甲方將此榮譽作為廣告,則侵犯了乙方的榮譽權,我們認為甲方侵犯的是授予榮譽稱號單位的榮譽授予權,而不是甲方的榮譽權,因為獲得此榮譽的不壹定只有企業A,也不壹定都是企業A..如果有侵權,只是侵犯名譽權?對好名聲的侵犯。再比如,婚姻家庭關系的破壞只能是婚姻自由、人身自由、名譽權等人格權的破壞,而不能是身份權的直接破壞。
可見,精神損害只能是人格利益的壹種損害。
第二,精神安全處於人格權的最高層次。
但是,精神損害不等於人格損害,而是人格損害的壹部分。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範圍,必須明確精神損害的客體?心理安全在人格利益結構中的地位。
(壹)人格利益的層次性
有四種情況。(1)甲將乙打至殘疾;(2)甲寫大字報侮辱乙;(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將其照片用於廣告業務,獲利2000元;(4)甲打匿名電話恐嚇乙,使乙精神失常。假設四種情況都給權利人造成了精神痛苦。
在①中,A對B造成三層傷害;1.身體殘疾;2.侵犯健康權;3.其造成的精神痛苦,除了身體的醫療費用。②中,A對B造成的各種損害包括兩層;1.侵犯名譽權;2.侵權造成的精神痛苦。③中,A到B造成的各種傷害也包括二樓;1.侵犯肖像權;2.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痛苦;此外,還有B的肖像權使用費損失,在④中,A對B造成的損害只有壹層,即A對B造成的精神痛苦..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對人格的侵害是有層次的,這是由人格權的層次決定的。如上分析,人格權的客體?人格利益結構可分為三個層次;第壹層是身體上的好處。人是人格的載體,身體利益是人格權的生物學基礎。所以這些身體上的利益,比如身體上的完整,功能上的完整,都處於人格權最基本(最低)的層面。
第二層是核心利益。這是人格利益的支柱。這些利益就是傳統的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肖像、名譽、貞操、姓名、名字等等。在這裏,生命健康的權益雖然是以身體為基礎的,但又不同於身體的利益。身體的利益是動物的,而生命和健康已經上升為壹種人類的利益。我們可以處理屍體,對嗎?健康?壹點也不。
第三層是心理安全。身體和人格的安全是精神的基礎。之所以把精神安全作為人格權的最高層次,是因為精神的損害,基於身體和脊梁的利益,高於兩種損害。同時,這個層次也是相對獨立的。比如第四級,他侵犯的對象是精神安全,不能回到第二級,不能並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肖像、名譽、貞操、姓名、名稱等任何壹種利益。
可見性格興趣是以倒金字塔的形式排列的。骨幹利益受損有時並不是壹級利益(體)受損造成的,如例②、③、④;同時,精神安全的破壞有時並不是由第二層利益的損害引起的,如例4。
(二)、人格的好處部分。
另外,除了人格利益結構之外,還有與之密切相關的財產利益部分。
人格權的損害有時會導致這部分財產利益的喪失。如喪葬費、醫藥費、誤工費從壹樓起;二樓起肖像權、姓名權的使用和轉讓費;精神醫療費用從三樓開始。
我們認為精神損害是對精神安全的破壞,表現為精神痛苦,所以其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有些學者稱之為?精神利益?比如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法人的姓名權、榮譽權只是人格骨幹利益的取得,支付的報酬只是骨幹利益損失的補償。只有賠償中侵害公民姓名權、肖像權,給當事人造成精神痛苦的部分,才可以認定為精神損害賠償。
(三)精神損害的結構
此外,在精神損害層內,分為兩部分。有四種情況;(1) B走在鐵路上,某鐵路局的火車把他的大腿撞斷了;(2)壹次駕駛事故,撞斷了B的大腿;(3)甲與乙打架,打斷乙的大腿;(4)甲打斷乙的大腿,對乙進行精神折磨..
從這四個案例來看,B的痛苦來自兩個部分。第壹部分是客觀危害。即大腿骨折造成的精神痛苦;第二部分是對主觀觀點的危害。即甲對乙的主觀惡意所造成的痛苦,甲的主觀惡意程度越大,乙受到的精神損害就越大..這部分是相對獨立的。壹方面是基於第壹部分。沒有第壹部分造成的客觀危害,就不是第二部分造成的危害,因為只有主觀罪過而沒有損害行為是不可能造成損害的。同時,這部分對B造成的精神傷害是深遠的。精神損害在法律上不同於其他任何形式的損害?它最註重心理因素,因此,在精神損害中,最深的痛苦是心理攻擊的實現。所以要把這部分分開。
根據主觀惡意程度,第二部分可分為四個等級;(1)無過失傷害。它的痛苦只來自於客觀傷害,比如①;(2)過失傷害。其主觀傷害程度不大(其痛苦基本來自客觀傷害),如(2);(3)非攻擊性的故意傷害。雖有主觀故意,但對被害人造成精神痛苦不是主要目的,如③;(4)攻擊性故意傷害。主觀上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直接故意,如④。
第壹部分精神損害賠償是補償性的;第二部分精神損害賠償是懲罰性的。
第三,精神損害有專門的法律救濟。
人格權損害的法律救濟主要是根據人格利益損害的層級結構來確定的。在第(1)種情況下,法律救濟途徑是;第壹個層面的侵權主要是民事賠償的形式,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侵犯第二層次健康權主要采取刑事和行政制裁;第三個層面的侵權屬於精神賠償的範圍。案例2,第壹個層面沒有侵權,其他層面侵權的法律救濟包括;刑事、行政和非補償性民事制裁(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主要是針對侵犯二級名譽權而采取的;第三層的侵權屬於精神賠償的範圍。
在排除了其他形式的人格損害救濟後,精神損害賠償的地位就顯現出來了。由此也可以看出,精神損害不同於壹般的民事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包括來自人格第三層次的醫療費用和部分人格權的使用費,而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痛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