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社會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治理、倡導為主、獎懲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和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評。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相關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倡導文明行為。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參與文明行為倡導活動,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典型和公眾人物應當帶頭示範。第二章文明行為規範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行為規範、公序良俗,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第八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1)弘揚工匠精神和優秀陶瓷文化;
(二)註重家庭、家教、家風、孝順、愛親,平等相待,與鄰裏和睦相處,互相幫助;
(三)關心和尊重勞動模範、道德模範、英雄模範、軍人、烈士及其家屬;
(4)尊師重教,以德育人,培養優良的校風、教風、學風;
(5)弘揚健康的網絡文化,不信謠、不傳謠、不傳謠;
(6)遵守公共禮儀,著裝整潔,舉止得體,使用禮貌語言,不喧嘩,不打架;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對老弱病殘孕和帶嬰幼兒的乘客讓座;
(八)等候服務時,遵守秩序,乘電梯先進後出,靠右走樓梯上下;
(九)在發生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時,不聚集、圍觀、起哄;
(十)尊重醫療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醫療活動的開展;
(十壹)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掩住口鼻,患有流感等呼吸道傳染病時,采取戴口罩等預防措施;
(十二)杜絕餐飲浪費,使用公用筷子和勺子,實行分餐制,不喝酒,不勸酒;
(十三)低碳生活,綠色消費,節約資源,不使用不可降解的壹次性塑料制品,控制壹次性紙杯和辦公用品的使用;
(十四)崇尚科學,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
(十五)婚喪喜慶事宜文明節儉;
(十六)采取健康、文明、環保的出行方式;
(十七)誠信管理、文明服務;
(十八)垃圾分類、停車規範、廁所文明有序;
(十九)科學規範管理施工現場,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產和生活。第九條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壹)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煙頭、塑料袋、紙屑等廢棄物;
(三)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隨意刻畫、塗寫的;
(四)損壞草坪、綠籬、花草、樹木等公共綠地和綠化設施;
(五)損壞道路井蓋、照明、環境衛生設施,踐踏、塗抹、損壞候車亭、躺椅、健身器材等公共設施;
(六)運輸垃圾和其他散裝物料,未采取覆蓋、密封、噴灑、圍擋等措施,造成遺撒、泄漏的;
(七)在公共場所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的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
(八)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環境的行為。第十條禁止下列影響生態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壹)違反規定向河流、水庫、湖泊、地熱水等水體和水源區傾倒、遺撒垃圾和排放汙水;
(二)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遊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三)違反規定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生態環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