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便利和支持境內企業外匯資金的使用和運營,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拓寬境外企業後續融資渠道,規範境外債權管理和統計,促進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境內企業境外貸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稱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放款人”)在批準的額度內,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向其在境外依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股份制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直接貸款的融資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和經批準設立並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進行委托貸款。
二。貸款人所在地的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境外貸款的審批、登記、專用賬戶和資金匯兌及劃轉的監督管理。
三、境內企業從事境外放款,應遵守本通知及其他有關外匯管理規定,並接受外匯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4.境外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境內企業可在外匯局核準的境外貸款額度內壹次性或分期將資金匯出境外。
境外貸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為自外匯局批準境外貸款額度之日起2年。到期後如需繼續使用,貸款人應在到期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延期。
五、貸款人的境外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所有者權益的30%,且不得超過借款人已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中方投資協議。企業確需突破上述比例的,經貸款人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
6.貸款人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人民幣購匯資金和經外匯局批準的外幣資金池資金向借款人發放境外貸款。
七、貸款人和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貸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註冊成立,且註冊資本已全部到位;
(二)貸款人和借款人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記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健全,最近三年未發現外匯違規行為;
(3)貸款人歷年境外直接投資項目經境內外投資主管部門批準並在外匯局辦理外匯登記手續,參與最近壹次境外投資聯合年檢被評為ⅱ級以上(成立不滿1年的除外);
(4)已獲準從事境外放款的,最近壹次境外放款壹直正常經營,不存在違約行為。
八、貸款人應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轉貸業務:
(1)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貸款人基本情況、境外企業基本情況、境外貸款金額、資金來源及境外貸款承諾函(基本內容應包括:境外貸款用途符合中國及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按合同約定及時收回貸款本息;在嚴重影響我國國際收支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及時調回境外放款資金。
(2)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協議,或貸款人與借款人及中國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簽訂的委托貸款協議,協議應載明金額、利率、期限、擔保方式、還本付息等內容。
(3)貸款人最近壹期財務審計報告(貸款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連續兩年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上壹年度外匯收支情況表)、通過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境外貸款的使用和償還情況等。;如擬以自有外匯資金貸款,須提供貸款人截至上月末的外匯賬戶對賬單;境外放款需購匯的,應說明購匯金額;
(四)借款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及最新財務審計報告;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貸款人所在地外匯局應在收到上述完整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如作出批復,應同時核定境外貸款額度。
9.貸款人在獲得外匯局核準的境外放款額度後,可憑境外放款核準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申請開立境外放款專用賬戶。貸款人有多筆境外貸款的,可以統壹開立境外貸款專用賬戶,通過該賬戶劃轉相應資金。
貸款人如需註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可持境外放款批準文件及收回貸款資金的相關證明,到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註銷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所有境外放款資金必須通過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X.境外放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從放款人資本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轉出的外匯資金;從外匯局批準的貸款人外幣資金池賬戶劃轉的外匯資金;為境外放款而購買的外匯資金;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海外貸款擔保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
支出範圍為:按照境外貸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境外貸款;將收回的境外貸款本息轉回相應的資本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原購匯部分將結匯。
十壹、貸款人用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放款,可持境外放款批準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劃轉手續;貸款人使用人民幣購匯進行境外放款,可憑境外放款批準文件直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內購匯和資金劃轉手續。
12.貸款人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書面申請、境外放款批準文件、境外放款賬戶對賬單等材料進行審批。當地外匯局審核無誤後,為貸款人簽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批準文件,外匯指定銀行據此辦理相關資金的匯入匯出手續。
13.境外貸款到期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或提前還款的,應經當地外匯局批準將還款本息匯入境外貸款專用賬戶。首先將還款資金按原在資本外匯賬戶預留的金額轉回原預留的資本外匯賬戶,直至從資本外匯賬戶預留的金額補足,剩余部分可轉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原購匯,可憑原境外貸款批準文件和購匯憑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14.境外貸款還款資金匯入或劃轉至貸款人資金外匯賬戶時,不占用資金外匯賬戶最高額度;匯往外匯指定銀行的匯款,在回復外匯指定銀行還款資金確認函時,應在備註欄註明“還款資金”,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憑外匯指定銀行還款資金確認函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驗資業務。
十五、貸款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上報境外放款資金的匯出和償還信息。
十六、外匯局在每年的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中確認貸款人的貸款資格和貸款額度。對不參加聯合年檢或未通過確認的,外匯局應責成其收回境外貸款本息,不得延長貸款人境外貸款資格。
17.貸款人需要將境外貸款轉為股權投資的,應當按照境外投資相關規定辦理境外投資核準和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十八、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我國國際收支狀況和境外放款情況,適時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的資格、來源、數量和期限。
十九、貸款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不得批準其境外貸款或展期申請;對已發放境外貸款的,責令終止並收回境外貸款。
二十、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匯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二十壹、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放款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04號)中有關境外貸款外匯管理的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