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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堤防、水庫、大壩、水閘、泵站、渠道、水電站等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管理。

航運、城鄉供水、城市排水、汙水處理和尾礦壩工程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的領導,加大財政投入,協調解決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小型農村水利工程以外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村(居)民開展水利工程管理,並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監督。

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或者由主要受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管理者,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管理人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巡查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運行隱患,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承擔農田水利功能的山塘等小型農村水利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日常管理主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投入,加強對山塘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和灌區末級渠系工程的整治,確保其安全正常運行。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和水利工程管理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確定專門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純公益性水利工程和國有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職能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經費包括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休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日常運行維護經費等基本支出。

國有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管理經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承擔。

非國有水利工程承擔公益性任務,政府給予管理經費補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建設水利工程或者依法提供水務服務、收取供水水費等方式參與水利工程的經營管理,並保障其合法經營收入。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在制定新的水利工程建設計劃時,應當制定水利工程管理方案。沒有治理方案的水利建設項目,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管理方案示範文本,規範管理單位、管理責任和管理經費。第九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除國家和省水利工程外,分為市級水利工程、縣(市、區)水利工程和鄉(鎮、街道)水利工程。

市級水利工程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或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縣(市、區)水利工程和鄉(鎮、街道)水利工程名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或提出調整方案,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定期組織水利工程普查。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國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劃定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劃定。

非國有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水利工程管理者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劃定,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城市規劃區內以及城市規劃區外工業園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劃定。結合歷史情況,報請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勘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水利工程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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