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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和醉駕的分界線

酒駕和醉駕的分界線是80mg/100mL。

判斷酒後駕駛的標準如下:

1,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2.根據計算,正常情況下,喝下350mL(約1小瓶)啤酒或20ml半酒後,血液酒精濃度可達0.02(20mg/100ML),即達到酒後駕駛的處罰條件。

3、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記6分。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加嚴厲:酒後駕駛將被暫扣三個月,罰款500元,記12分。

判斷酒駕的標準如下:

1.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100ml中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80mg的駕駛員認定為醉酒駕駛,超過80mg的認定為醉酒駕駛。

犯罪記錄的定義如下:

1.根據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建立罪犯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犯罪記錄是指壹個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上壹般指犯罪記錄的檔案記錄,犯罪檔案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

2.我國沒有前科消滅制度,這些記錄會伴隨當事人終身,但前科並不對任何人開放。只有在司法機關或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經報請主管機關審批後,才會對外提供。不向普通單位或個人提供查詢服務。違法記錄對當事人以後的生活影響不大,而犯罪記錄會對當事人及其子女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並處500元罰款;醉酒後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車輛清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六個月以下暫扣,並處二千元罰款;

壹年內有前款規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被處罰壹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壹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保險標誌;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第二十七條

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現場後,應當對現場遺留物品進行清點登記,組織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遺留在現場的物品可以現場歸還的,應當現場歸還並記錄在案;現場無法確定失主的,應當妥善保管,確定失主後及時歸還。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辦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並出具扣押物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壹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

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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