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拘留是有規定期限的。如果逾期未找到相關證據,必須釋放當事人。
壹、刑事拘留和釋放需要哪些程序?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壹十三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後,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處理。壹是對於需要逮捕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直接移送醫院起訴;三是在羈押期限內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第四,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
上述四種情形,由辦案機關解除刑事拘留。但是,解除刑事拘留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1.被拘留者應獲得釋放證明,釋放原因應在該文件中說明。
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除釋放被羈押人外,應當撤銷案件,而不是以釋放撤銷案件。
3、主管機關不批準逮捕的在押人員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公安機關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視嗎?
刑事拘留期間不允許家屬探視,只能見辯護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允許辯護律師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第三,刑事拘留的性質
1,羈押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即羈押是壹種保障措施,而不是壹種懲罰措施。
2.拘留的適用具有緊迫性和短期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期限為24小時,說明拘留是壹種緊急措施,非緊急情況不能適用。如果有必要,時間要盡量縮短。但中國也規定了大量超期羈押的“特殊情況”。然而,在實踐中,例外已經被原則所取代。
3.適用拘留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由於拘留是壹種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其適用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審查。這也是西方法治國家司法令狀的原則。
4.侵略性。拘留的行使涉及公民人身自由與國家權力的尖銳沖突,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避免錯誤拘留和任意拘留。刑事拘留的性質。希望以上內容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刑拘釋放後需要什麽手續?刑拘釋放後,妳就自由了,不需要任何手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處理。壹是對於需要逮捕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二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直接移送醫院起訴;三是在羈押期限內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第四,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上述四種情形,由辦案機關解除刑事拘留。但是解除刑事拘留壹定要註意以下幾點:1。被拘留者應獲得釋放證明,釋放原因應在該文件中說明。2.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除釋放被羈押人外,應當撤銷案件,而不是以釋放撤銷案件。3、主管機關不批準逮捕的在押人員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公安機關需要補充偵查,要求復議、復核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