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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辦[200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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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6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

關於六安市征地拆遷審核發證辦法的通知

六政辦〔2008〕66號

晉安區、裕安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市建委、市國土局制定的《六安市征地拆遷審核發證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仔細遵循它們。

2008年8月20日發布的新聞稿

六安市征地拆遷審核發證辦法

(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

第壹條為做好征地拆遷工作,根據《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決定》、《六安市征地拆遷補充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市、區財政資金、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含國債)、以財政資金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貸款資金實施征地拆遷。

其他涉及征地拆遷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征地拆遷審核發證是指市政府對金安區、裕安區政府、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上報的征地面積、類別、性質、被拆遷房屋面積、用途、拆遷戶數量、常住人口、補償安置方案等進行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市政府設立征地拆遷審核認證辦公室(以下簡稱認證辦公室),由市建委、市國土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市城投公司等單位人員組成。

市監察、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征地拆遷資金的監督和審計。

第五條金安區、裕安區政府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將公示後的征地拆遷詳細情況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提交認證辦公室審核認證。

第六條認證辦公室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定,按照以下程序對金安區、裕安區政府或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上報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核、認證和報批:

(1)踏勘征地拆遷現場,初步審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二)按照不低於總戶數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根據金安區、裕安區政府或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上報的匯總表和《房屋拆遷現場調查表》隨機抽取;

(3)抽查總面積與上報抽查範圍總面積誤差率不超過65438±0.5%;超過1.5%的,認證辦將信息退回,重新調查上報。每戶抽查面積與核查面積誤差率不超過2%;入戶差錯率超過2%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和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經辦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4)將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土地面積、類別、性質、戶數、住房面積及用途、常住人口、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初審意見、發證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面積、土地面積和補償標準,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有效權屬證件或者有效建築批準文件的記載進行審核認定。

第八條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證照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符合本市現行房屋拆遷現場確權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現行規定對現場房屋的結構、用途、面積等權屬事項進行確權。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結構、用途、面積、拆遷戶數量、安置人口等事項,按照市政府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安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核發證:

(壹)經批準取得土地和規劃等合法建築手續的,按合法建築予以發證。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按常住人口人均40平方米安置;被拆遷房屋面積超過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標準補償;每戶最高安置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面積低於人均4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拆遷面積安置,每戶最低安置面積不得低於60平方米。

(二)凡未在2000年1/1000數字航測圖上標註的房屋未辦理審批手續,但符合壹戶壹宅政策的,經村(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證明後,原則上按人均常住人口40平方米安置;被拆遷房屋面積超過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不予補償;每戶最高安置面積不超過160平方米;被拆遷房屋人均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實際拆遷面積計算。

(3)凡未在2000年1/1000數字航測圖上標註,未辦理審批手續,不符合“壹戶壹宅”政策的房屋,按違章建築處理,不予補償。

(4)五保戶、特困戶根據六政辦〔2005〕61號文件,在金安區、裕安區政府或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交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提出意見,經審核發證後實施。

(五)被拆遷房屋家庭符合分戶條件的,可以申請分戶補償安置。

第九條集體土地上被拆遷房屋安置人口的計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2000年1以前為1戶,現已登記的農業祖籍人口;

(二)農業祖籍已婚人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三)在校大學生、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現役義務兵、在職勞動教養人員,以及不在拆遷安置範圍但在當地居住無工作單位的配偶;

(四)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獨生子女由兩人安置;

(五)拆遷公告發布時,已辦理計劃生育證(準生證)的孕婦,按二人安置。

第十條征地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用按下列規定審核發證:

(壹)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按照市政府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的有關規定計算;

(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據區位、結構、用途、面積等因素計算補償費;

(三)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六安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用;

(四)被拆除房屋的附屬物,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五)拆除違章建築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年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壹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和國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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