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這個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允許整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五個城市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地區。農村生活區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2標準值
五類城市環境噪聲標準值如下:
晝夜分類
0級50分貝40分貝
1級55分貝45分貝
2級60分貝50分貝
3級65分貝55分貝
類別4: 70分貝和55分貝
3各種標準的適用範圍
(1)0級標準適用於需要安靜的區域,如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酒店區等。位於郊區和農村的這類區域,按嚴於0類5分貝的標準執行。
(2)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農村人居環境可參照此類標準執行。
(3)2級標準適用於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
(4)3級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5)四級標準適用於城市道路交通幹線兩側區域和穿越市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這類標準也適用於穿越城市的鐵路主次線兩側地區的背景噪聲(指列車不通過時的噪聲水平)限值。
4夜間突然的噪音
夜間突發噪聲的最大值不得超過標準值15 dB。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1.標準的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可能產生噪聲汙染的工廠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邊界。
2.標準值
廠界各類噪聲標準值如下:
晝夜分類
55分貝和45分貝的壹類
二級60分貝50分貝
III級65分貝55分貝
70分貝和55分貝四種
3.各種標準適用範圍的界定
第壹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構為主的地區。
二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區、工商業混合區和商業中心區。
三種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四類標準適用於交通幹道兩側地區。
4.各種標準的適用範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5.夜間頻繁突發噪音(如排氣噪音)。其峰值不允許超過標準值10 dB,夜間偶發性突發噪聲(如短促的汽笛聲)峰值不允許超過標準值15 dB。
如果確實擾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找物業管理部門調解。如果失敗了,
2.向妳當地的環保局投訴,如果不管用,
3.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擾民的定義
1,擾民的定義是具有壹定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人的利益,壹般指噪聲擾民,超過噪聲分貝標準的可視為擾民。
(1)康復療養區等特殊安靜區域:50分貝;
(2)居住建築、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用房等需要保持安靜的主要功能:55分貝;
(3)以商業金融、公平貿易為主要功能,或住宅、商業、工業混合的區域,需要保持安靜的住宅區:60分貝等。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城市區域噪聲標準》,明確規定了五個城市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1,療養院區,高級別墅區,高級酒店區,白天50分貝,晚上40分貝;
2、主要是住宅、文教機構,白天55分貝,晚上45分貝;
3、住宅、商業和工業混合區,白天60分貝,晚上50分貝;
4、工業區,白天65分貝,晚上55分貝;
5.市內道路交通幹線公路、內河航道、鐵路主次幹線白天為70分貝,夜間為55分貝(夜間是指22時至次日淩晨6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機構、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4)“夜間”是指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的時間。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