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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生命科學克隆技術引發了哪些倫理問題。

生命科學引發的倫理問題

生殖健康方面的壹些問題:

第壹,避孕。道德和後果是反對避孕的兩個主要論據。反對避孕的道德論據是基於性和生殖之間關系的概念。後果論認為避孕後果嚴重,是不道德的。壹種是避孕提前殺死了壹個人。其次,歷史上真正站得住腳的理由是,過去所謂的避孕藥不僅無效,還可能不安全,有毒。第三,避孕藥會導致淫亂。

第二,墮胎。流產可以定義為在胎兒具有生存能力之前自然或人工終止妊娠。前者是自然流產,後者是人工流產,也叫人工流產。人工流產可分為治療性流產和非治療性流產。反對人工流產的道德論點認為,人工流產以暴力的形式切斷了性和生殖之間的聯系。反對人工流產的後果理論認為人工流產會對母親造成傷害。另外還有胎兒的道德地位問題,主要是胎兒有沒有權利的問題,也就是胎兒有沒有出生的權利,或者更準確的說,有沒有出生的權利。

第三,絕育。生殖能力的剝奪。羅馬天主教會反對絕育有兩個原因:第壹,絕育破壞了人的完整性原則;其次,絕育讓我們這個物種無法繁衍。但這兩個理由很難成立。絕育意圖的直接效果是治療女性疾病或預防遺傳病,剝奪生育能力只是無意的間接效果。另外,女權運動的發展也讓絕育成為每個男女自主決定的權利。

第四,胎兒實驗。原則上,沒有可靠的世俗道德反對非治療性的胎兒實驗。可能有壹些令人信服的論據來為這些任務建立壹些規則。人們也許能夠表明,壹些做法會侵蝕尊重胎兒、嬰兒或無助者的基本社會結構。然而,這些論點不可能是決定性的和明確的。他們將依賴於各種關於未來可能的實踐對人類活動的影響的預感或假設。

動詞 (verb的縮寫)家庭暴力。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性和精神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於性別的暴力,包括威脅采取這種行動、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是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丈夫對妻子施加身體、性和精神上的暴力是不道德的。進入婚姻關系的女性並沒有喪失倫理和法律上的權利,她們仍然是獨立的主體,而不是丈夫的附屬品。在夫妻關系中,包括性和生殖問題,女性仍然擁有和婚前壹樣的決定自己身體的權利。

輔助生殖中的壹些問題:

第壹,人工授精。精子與卵子的結合不是通過自然交配進行的,而是通過人工手段,比如繞過女性的子宮頸,讓精子遊到輸卵管上端與卵子相遇,從而達到受精的目的。人工授精有兩種,壹種是配偶人工授精,壹種是非配偶人工授精。人工授精產生的倫理問題有:1,人工授精是否打破了性與生育的紐帶,從而破壞了婚姻關系。人工授精在倫理上是否可以接受,要看是否促進家庭幸福,是否危害他人或社會。2.孩子的父親是誰?僅僅憑借生物或基因上的聯系,他們沒有履行任何義務,在道德和法律上沒有相應的權利;相反,這些孩子對他沒有義務和權利。3.精子可以成為商品嗎?不,提供精子解決不孕不育,促進他人家庭幸福,這是人道主義行為。雖然提供者應該做出壹些補償,但不應該尋求金錢作為報酬。4.人工授精可以用於優生嗎?不,人類的智力發展不僅僅取決於基因,而是取決於遺傳物質和社會環境的相互作用。

二、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主要解決輸卵管堵塞引起的不孕問題。按照尊重個體自主權和知情同意的原則,可以開展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

三、代孕媽媽:主要解決女性在子宮內無法受孕導致的不孕不育問題。造成的倫理問題有1個。代孕媽媽道德嗎?反對者認為,代孕媽媽提供的不僅僅是懷孕服務,更是接受了他人的奴役;說第三者介紹生育過程,弱化婚姻關系,代表母親腐蝕母子關系。支持者認為,這種做法可以滿足這對夫婦最終養育壹個孩子的願望,對代孕母親也有好處。2.母親是誰?類似於人工授精,將代孕媽媽商業化是不道德的。

第四,克隆人,克隆人違反倫理道德的原因如下:1,父母雖然有權決定自己生育子女的數量和生育每壹個子女的間隔時間,但絕對沒有操縱未來子女基因構成的自由和決定其未來人生道路的權利。2.用克隆技術來幫助解決不孕不育問題是否有問題值得懷疑。3.人類繁衍是壹件神聖的事情。4.克隆人可能會改變人與理論的關系。5.克隆作為實驗品的實驗過程,認為在目前的技術條件下,可能會像克隆動物壹樣,流產率高,存活率低,畸形率高。6.克隆人在社會學上也是不健全的,它的社會地位很難達到。7.克隆人也會引起許多法律問題。8.如果出現大量基因組相同的克隆體,可能會破壞人類基因組的多樣性。

器官移植引起的問題:

自願捐獻與推定同意:在器官移植過程中,必須貫徹知情同意原則。目前,在知情同意的基礎上獲得可移植器官的基本方法只有兩種:自願捐獻和推定同意。自願捐獻在倫理上是可以辯護的,是壹種利他行為。同意退訂是:壹個國家假定所有公民都同意死後捐獻器官。反對者認為,取消訂閱同意並不能真正體現知情同意原則,歐洲國家的實踐表明,取消訂閱同意並沒有緩解移植器官的短缺。

死囚器官的利用:(1)支持者認為:1,在可移植器官短缺的情況下,利用死囚的器官進行移植,可以挽救很可能死於器官衰竭的人。2.這樣做並不構成對死刑犯的傷害。(2)反對者認為:1,死刑犯處於如此弱勢的地位,難以公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或者根本沒有表達。因此,他有權在知情同意後,通過自願捐獻器官來表達自己的知情同意。(2)為了保存和保護死刑犯的器官進行移植,醫務人員在行刑前可能要對死刑犯做壹些處理。(3)利用死刑犯的器官進行移植,可能會造成“道德滑坡”。

生命倫理學的出現產生了許多問題。因此,必須謹慎對待壹切與生命倫理相關的事物,最大限度地促進人類服務。這需要社會各界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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