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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牛羊屠宰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牛羊屠宰管理,保證牛羊產品質量,保障居民身體健康,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省政府授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牛羊屠宰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牛羊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除了在農村地區,人們自己殺死自己,自己養活自己。第四條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行業的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縣(市)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

農業、工商、環保、衛生、質監、公安、民族事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產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相關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牛羊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牛羊屠宰廠(場)布局規劃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農業、工商、環保、衛生、民族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昆明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位於本市主城區、呈貢新區和空港經濟區規劃區內的牛羊屠宰廠(場)應當實行規模化、機械化屠宰,其他地區逐步推行。第八條牛羊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布局規劃;

(二)選址不得在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遠離有毒有害場所,不得妨礙和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檢驗室、等候室、屠宰室、應急屠宰室、隔離室、懸掛屠宰設施設備和車輛;

(四)必要的檢驗檢疫設備、消毒防蠅、防鼠設施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生產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六)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物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設立牛羊屠宰廠(場),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農業、衛生、環保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65440日內進行初審。工程竣工後,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頒發牛羊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申請人憑定點屠宰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牛羊屠宰經營活動。第十條設立清真牛羊屠宰廠(場),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真食品經營許可手續。

穆斯林牛羊屠宰廠(場)的屠宰活動應當按照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進行。第十壹條牛羊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屠宰的牛羊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

(2)經檢疫合格的牛羊產品,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並有檢疫證明。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牛羊產品不得出廠(場);

(三)在動物衛生檢疫員的監督下,對病害肉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保證無害化、汙染物無害化和環保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牛羊或者牛羊產品中註水或者註入其他物質。第十三條牛羊屠宰廠(場)應當對進出廠(場)的牛羊及其產品的檢疫結果和處理情況建立登記制度,登記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第十四條批發市場銷售的牛羊產品還應當具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印章和牛羊定點屠宰證明。

清真牛羊產品也要有清真食品許可證。第十五條市場、超市、賓館、飯店、集體餐飲單位等牛羊產品銷售加工單位,應當采購定點屠宰場(場)屠宰的合格牛羊產品。

銷售和加工清真牛羊產品,應當購買清真屠宰廠(場)的合格牛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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