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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拒不執行判決的適用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壹機關,其對各類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裁定壹經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和負責執行的機關、單位必須遵守。下面給大家介紹壹下拒不執行判決的相關法律知識。

拒不執行判決的適用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當事人能夠自覺、自動履行,我國刑法在1979中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1997刑法修改後也有規定。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壹步解釋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大量存在,法院很少予以打擊,沒有起到以刑罰懲治此類犯罪的教育和震懾作用。執行難多年來壹直沒有解決。

淺析拒不執行判決的適用

導致上述問題的因素很多,法律規定的不規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綜合各方研究觀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犯罪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適用範圍過窄。因此,很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無視法院的判決和裁定,采取各種方式逃避法院的執行,而法院卻無法對其進行刑事處罰。

2.收費不夠嚴謹,存在誤解。很多人認為只有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事實上,拒不執行仲裁委的裁定書、法院的調解書、支付令、公證債權文書等司法文書,情節嚴重的也應構成犯罪。

3.法定刑過輕,罪刑均衡有失偏頗。刑法規定犯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不區分案情是不公平的。如果不劃分訴訟標的大小,可能會導致同壹案件以不同標的判決的現象。

4.程序上存在規則倒置問題,起訴渠道不暢。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認為其已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偵查。

但是,既然法院已經認為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並移送公安機關審查立案,那麽公安機關的偵查和檢察機關的批準逮捕程序又有什麽用呢?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不認為是犯罪,法院會處於什麽地位?有些法院怕起訴這類犯罪有難度,因為面子問題。此外,我國法律放寬了進入再審的要求,再審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也是嚴厲打擊這壹犯罪的重要原因。

針對上述法律規定的不足,學者們提出了改進建議:1。將罪名修改為?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罪?,所有有效的法律文件都包含在其中;2.追求?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罪?啟動程序應規定公訴優先、被害人自訴優先的原則。被執行人或者有關人員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受到損害的是權利人,應當有權提起訴訟;3.賦予法院司法警察對此類犯罪的調查權。從根本上解決法院執行機關執行過程中取證與公安刑偵脫節的問題,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4.量刑和處罰的幅度要區別對待。根據情節輕重和後果大小,分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幅度。

在執行領域,有很多法律法規賦予法院很強的強制力。造成長期執法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這些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在壹些執行案件中,當被執行人開始執行時,刑事追訴沒有意義,證據收集不及時、不全面,導致已經觸犯刑律的被執行人因法院執行機關沒有掌握充分證據而無法移送有關機關,進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執行過程中,對應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人,特別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追究刑事責任,喊多做少,無原則地適用較寬的處罰,甚至在關系、金錢、人情面前,使違法犯罪行為越來越小。

這不僅損害了法院的形象,也嚴重削弱了拒不執行判決這壹刑罰措施的懲罰和教育功能,直接導致壹些逃避法律責任的人對法律產生懷疑和蔑視,甚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這也極大的挑戰了現有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反過來也讓法院的很多原本的執行力有點?害怕?我心中的被執行人敢於試探性地抗拒法院的執行,得到的人呢?成功?被執行人會更加肆無忌憚的去犯法。

在很長壹段時間內,當他們拒絕實施該行為時,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以及是否能構成犯罪沒有任何印象。嚴格執法才能解決問題,只有這樣,良好的社會秩序才能真正規範,人民才能受益,社會才能和諧穩定。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犯罪行為,困擾法院的執行難問題才能得到根本解決。

法院也要對執行過程中拒不執行判決的犯罪行為的打擊過程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報道,從而形成壹種權利?老賴?孩子們的高壓狀態。在中國,酒駕曾經像死刑壹樣難以處理。酒駕被判刑後,全國各地加大力度嚴查酒駕,嚴厲打擊酒駕犯罪,並在媒體上進行規範的宣傳報道,形成了濃厚的社會輿論氛圍。效果是酒駕強有力的刑事處罰措施的教育和震懾作用非常明顯,酒駕行為大大減少。在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中,我們應該借鑒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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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罪的司法解釋

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NPC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解釋2002-8-29。

NPC常委會討論了刑法第313條的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問題的意義,解釋如下:

刑法第313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執行支付令、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裁定依法屬於本條規定的裁決。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情況:

(壹)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明顯不合理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或者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串通,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阻撓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過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實施上述第四項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受賄罪和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瀆職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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