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壹、什麽是家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壹條規定,持續、經常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所稱的“虐待”。
二、遭遇家暴後該怎麽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實施家庭暴力並以恐嚇手段實施身心侵害的,有權及時勸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告後,應當及時報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並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條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緩交、減收或者免收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訴訟費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其他法律未作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施暴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出具認罪書。
口供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
三。關於人身保護令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脅迫、恐嚇等原因不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要求。
(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
個人安全保護可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調查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盯梢或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搬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三十條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解除、變更或者延長。
四、關於實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34條規定: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3.第36條規定:
負責打擊家庭暴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醫院科室疫情防控總結1
根據桐梓縣衛生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婦幼衛生工作規劃,我院以創建“愛嬰醫院”為目標,努力體現“兒童優先,母親平安”的宗旨,不斷探索衛生院長效管理機制,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和產婦母乳餵養率。通過醫院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我們采取了壹系列有效措施,總結如下:
壹是領導重視並理解創建愛嬰醫院的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