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線的基本規則正常有效的寫作應遵循以下普遍適用的基本規則:1。根據機關隸屬關系和職責範圍的行文規則。這個規則有兩點需要明確:1。根據器官的隸屬關系劃線。上級可以向下級下達指示、安排工作、提出要求;下級機關可以向直接上級機關報告工作和請示,上級機關應當研究答復請示事項。除了這種關系之外,在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中,各業務部門之間還存在著縱向關系,有些業務部門處於同級政府和上級部門的雙重領導之下。雖然大部分不是直接領導和被領導,但在業務上確實存在指導和被指導的關系,形成了寫和寫的直接關系。二是按照機關的職責範圍來寫。這壹點的要求是,文本的內容應在本機關的職責範圍內,不得超越。如果超出,就是越權。如果幹涉其他機關的事務,不僅實際上行不通,還會造成政令混亂。當然,也有非隸屬機關之間的公文,只能用於討論工作、通知事項、征詢意見等。,而且沒有請示、匯報、分配任務的性質。二、授權寫作的規則這個規則是前面規則的延伸。如果壹個部門的業務需要下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而根據其隸屬關系和職責範圍又沒有權限對版面工作提出要求,這可以通過授權行文的方式解決。具體來說,本部門可以向同級政府請示,經同級政府同意授權後,可以向下級政府行文。操作中,稿件應由部門領導起草並簽署意見,同級政府分管領導審定。經政府領導批準的文稿,只能在開頭或正文中標註“經政府批準”字樣。這裏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各級政府辦公廳(室)都具有授權行文的性質(內務府除外)。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和各部門辦公室是政府和部門的綜合辦公室,對外行文代表政府和部門,與本級政府和下級部門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下級機關(部門)應當執行,不在開頭或正文中標註“批準”字樣。三、合寫規則這個規則還是屬於第壹個規則的延伸。同級政府之間、部門之間、上級部門與下級政府之間,可以進行聯合行文;政府和同級黨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和同級黨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行文;同級政府部門與人民團體、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之間,壹些相關業務可以協商後聯合行文。聯合書寫可以與向上書寫或向下書寫相結合。聯合銀行單據應該是真正必要的,而且不應該有太多的單位。四、壹般情況下,不越級原則——不越級原則體現了抓壹級,對壹級負責的原則。壹般情況下,這個原則是不能破壞的。如果破壞了,就會造成混亂,影響器官的效率。所以壹般情況下,不存在越級寫作。遇有特殊情況,如發生重大事故、防汛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或上級領導在現場辦公會上特別說明的問題,可越級辦特事,但應抄送被越級的上級機關。否則,接收機關可將越級公文退回原報告機關,也可按閱文處理,不予辦理或答復。五、不得越權行文的規定第壹條《規定》明確要求,行文應當在機關職責範圍內進行。如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未與其他部門協商,或協商後未達成壹致意見的,不得單獨下架。如果擅自寫作,將構成侵權,並在作品中引發諸多矛盾。如果上級部門發現這種情況,有權責令其糾正或撤銷。現實中這種情況時有發生,導致“檔案打架”“政出多門”。解決這類問題,應該提倡部門之間多協商、多對話、多溝通,通過聯合行文或授權行文的方式來解決。六、“請示”不直接報送領導個人的規則“請示”直接報送領導個人,其危害壹般有三點:壹是未經文秘機構簽字登記,成為“帳外公文”,公文流向、辦理情況不明,無跡可尋,成為“斷了線的風箏”;第二,這種公文到了領導同誌手裏,他們也挺尷尬的。沒有部門的批準,他們只能憑經驗和感覺做事,往往失去決策的科學性;不批準也可能影響提交單位的工作;三是現實中,壹些單位把直接發給領導的指示當成“方上劍”,向有關部門要錢要物,利用領導的指示互相施壓,引發矛盾。因此,領導同誌壹般不接受直報的這類請示,而是退回文秘機構統壹接收、登記、分辦,形成了公文的“回流”,破壞了公文處理的正常程序,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亂。如屬上級領導個別交辦和同意的事項,其上報的“請示”也應送領導所在機關,並在公文中說明。收文辦在分辦時自然會將公文分發給領導同誌審批。七、《請示》應壹文壹物,只主送壹個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這個規則包括三個內容:第壹,壹條壹物。機關或部門分工明確,各自只能辦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如果只有幾件事,必然涉及幾個主管部門,給公文交辦帶來困難。即使是勉強分配,也未必有人願意牽頭處理,導致相互推諉扯皮。第二,公文只送壹個機關。請示的內容是需要答復的事項,主送機關有責任研究並給予答復。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應當采用抄送的形式,以便主辦單位征求意見或者會簽。如果多次提交,上級部門壹般不會受理。如果辦理,會導致機構之間相互等待或意見不壹致,增加協調難度,影響工作效率。第三,不同時抄送下級機關。請示的內容是未解決的事項,在上級機關批準前向下級機關透露會引起不必要的誤解或矛盾,不利於工作。因此,請示只有在上級機關答復或批準後才能通知下級機關。八、“報告”不得附有說明“報告”和“請求”是兩種不同的文字,適用範圍有明顯的界限,不能混用。“匯報”是指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或者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供決策參考。上級部門壹般不回復“報告”,如果報告中有批示,很容易誤事。如果要向上級匯報工作,請示解決問題,壹般有兩種方式解決:壹種是把“匯報”和“請示”分開,形成兩個公文分別匯報;二是以正式文件請示為主,報告內容作為附件,附在批示背面作為背景材料,以便上級了解批示的全部理由。九。文秘機構統壹處理公文的規定為了使公文按照正常的渠道運作,按照規範的程序處理,各機關都有專門處理公文的文秘機構或專人處理公文。公文的正常流程應該是:“收文”由文秘機構簽字、拆封、清點分類、登記、計劃、分別辦理、督促;“分發”由文秘機構統壹審核,分發給領導簽批,再返回文秘機構進行登記編號、打印、校對、印刷、分發、分發,經第壹閱人審核或認真閱讀後,方可按順序分發。這樣,無論公文收發,都由壹個專門負責公文處理的孔進行檢查,保證了機關公文的有序運行和規範處理,提高了機關的工作效率,保證了公文的質量。還應當在行文規則中規定,黨的領導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同級政府和部門或者下級政府機關行文;不允許政府機構向黨的組織下達指示和任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