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是選擇性的而非完全公開,其公開僅限於“具有壹定的社會影響”。被處罰人的隱私權與公眾的知情權之間,履行法律義務與保護個人信息之間存在沖突。為了有效防止行政處罰決定不當公開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從主體認定標準、行為類型標準和公共利益衡量標準三個維度對“具有壹定社會影響”這壹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進行有效認定。
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對社會有較大影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具有壹定的社會影響”。行政處罰機關應當牢牢把握“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遵循最小侵害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給處罰相對人造成的不必要傷害。行政處罰的公開是知情權和隱私權平衡的結果。因此,只需公開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處罰決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不需要公開。
從行政違法行為的角度,考察違法行為是否與行政監管和風險管理相關,進而實現對公開處罰決定的認定。主要從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和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來判斷,尤其是後者,在特殊時期往往更為迫切,有助於實現壹般預防。
從案件類型入手,認為對人身權、財產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較大的案件、社會關註度較大的案件、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9條至第21條規定的行為、需要進行重大法律審查的案件應當公開。
基於處罰決定公開的原則,認為新行政處罰法采取相對公開的立場,以不公開為原則,以公開為例外,可以有效實現知情權與隱私權的動態平衡。行政機關應當避免出現有較大社會影響而不公開,或者沒有社會影響而公開的情況,即行政處罰決定不應當全部公開,而應當確定壹定範圍後才公開,符合“有壹定社會影響”。
行政處罰決定公開源於行政執法公開制度,旨在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實現,確保行政處罰權在陽光下運行。行政處罰決定公示具有以下積極作用:
壹是有利於規範行政執法程序,提高行政執法的準確性和透明度,增加行政處罰決定的可接受性,促進透明政府建設;二是有助於公眾了解行政處罰的相關措施,實現壹般預防的功能,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實現行政處罰的教育和警示功能,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第三,有助於公眾參與社會,真正實現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有效互動,增強公眾對處罰結果的認同感,增加行政處罰結果的透明度,進而實現透明政府的建設。
但是,行政處罰決定是壹種營利性行政行為,是對相對人行為的負面評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開形式壹般為全文或摘要。行政處罰決定本身必然會涉及到相對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尤其是道德性的行政違法,具有壹定的倫理性和情感性。其公示帶來的不利和負面評價遠高於行政處罰決定本身,會對相對人的財產權、人格權乃至生存權、發展權產生不可逆轉的負面影響,並可能涉嫌違反處罰適當性原則。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需要平衡隱私權和知情權的沖突,處理好履行法定職責和保護個人信息的沖突。
行政處罰決定的公開壹方面要處理好公眾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的沖突,另壹方面也要避免公開行為異化為合法的“刺探”。應當分析行政處罰決定的種類,對於不同種類的處罰,公開的程度和方式應當有所不同。行政處罰決定的公示,尤其是涉及道德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公示,需要通過主體、行為、公共利益三重標準進行審查。“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判斷可以從以下三個維度展開。
“具有壹定社會影響力的主體”的認定,對於公眾和公眾人物,可以區別對待,不同程度地公開。公眾人物作為“具有壹定社會影響力”的主要標準,是基於其廣泛的影響力。如果公眾人物的違法行為不公之於眾,讓其接受公眾的監督,很多未成年人就會模仿,不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有必要將公眾人物的行政違法行為認定為“具有壹定社會影響”,並予以公開。普通大眾的賣淫嫖娼等問題屬於個人違法問題,壹般不會引起社會團體的模仿,也沒有必要宣傳。
可以對“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為標準進行分類,區分習俗、風險信息和普通違法行為,將其是否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作為行為判斷的核心標準。除了教育、環保、食品藥品安全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對自然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公開或匿名之前,應該脫敏,甚至不公開。
公共利益是“公開”的紅線,行政處罰功能的實現應積極關註相對人的信息權益,避免“二次傷害”。懲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終目的。如果不守住相對人處罰決定公開的公共利益紅線,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動蕩,每個人都有隨時被公開的風險。據此,“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認定應當把握公共利益的必要限度,平衡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強化公眾對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認同感,增強行政決策的執行力,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促進行政權力規範透明運行,進而建立積極開放透明的法治社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四十八條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