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及其範圍的劃定,以及軍事禁區周邊安全控制範圍的劃定,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第十條規定:禁止在水域軍事管理區內修建、設置非軍事設施或者從事水產養殖;捕魚或其他活動不得影響軍用船舶的行動。?
第二章第十壹條規定,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用、民用港口的水域,由軍用、民用區域管理;需要在地方管理的水域新建非軍事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有關軍事設施管理單位的同意。?
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置標誌牌。標誌牌的樣式、質地和規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規定,標誌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
在該水域設置標明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界線標誌或者障礙物有困難的,當地交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在海圖上標明。
第十條陸地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範圍,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劃定。
空中軍事禁區和特別重要的陸地、水上軍事禁區的範圍,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劃定。
提示:擅闖國家軍事管理區是違法行為,將受到嚴懲。
擴展數據:
侵入國家軍事管理區的法律責任;
1,非法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拒不制止的;
2、在軍事禁區安全控制範圍以外,或者在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壹定距離內,危及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不聽制止的;
3、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不制止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效能的活動;
4.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進行非法攝影、攝像、錄音、測量、測量、描繪、記述,不聽制止的;
5.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危害軍事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情節輕微,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軍用無線電設施正常工作,或者對軍用無線電設施造成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破壞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邊防海防控制設施、柵欄、鐵絲網、界樁或者其他軍事設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破壞軍事設施;
2.盜竊、搶奪或者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3.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4、破壞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幹擾軍用無線電通信,且情節嚴重的;
5.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管理秩序,危害軍事設施安全,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現役軍人、文職人員和其他軍人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罰:
1,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行為的;
2、擅自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濫用職權的;
3.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
第四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給軍事設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