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法首先並且主要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最終取決於物質生活條件。本質上,教育法所確定的行為規則首先並且主要反映的是統治階級的意誌,是統治階級通過國家制定、認可和實施的。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包括物質生產方式、地理環境、人口狀況等)決定的。).並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標準和價值觀調整相應的社會關系。統治階級歷來註重通過國家權力使自己的部分意誌成為法律,旨在建立、維護和發展對自己有利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和經濟政治制度。中國人民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相應地,中國的教育法也必須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誌在教育上的體現。階級、國家和人民的高度統壹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特征之壹。
2.教育法是為人們提供在教育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為規則。
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種社會關系中都有許多規範可循。這些規範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標準和方向,它們都在壹定範圍內生效。《教育法》為所有參與教育、教學和相關活動的人提供了標準和方向。這裏的“教育活動”僅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系統地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並不是指所有有教育意義的活動。教育法所調整的教育活動中的教育關系,既包括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學校與學生、教師與學生之間的內部教育關系,也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學生、教師與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組織、管理、實施和參與各種教育活動的社會關系。隨著教育教學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大,
3.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和批準,由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準則。
從法律的生成來看,教育法是由具有立法權或立法職能的國家機關通過制定、批準、管理、補充、廢止等法定程序確定的,揭示了教育法與國家之間的必然聯系,而其他社會規範壹般不具備這壹特征。比如政黨章程是政黨領導機關制定的,職業道德是行業自律形成的規範,並不是來自國家。它們不具有國家意誌的屬性。
從法律的實施方式來看,教育法是以國家權力的強制力為後盾來保證其實施的。這是教育法與教育政策、職業道德、各種政治規範等社會規範的重要區別。雖然任何社會規範都具有壹定的強制力,但法律的強制力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它是以國家權力的名義表現出來的。它得到了法院、監獄、警察甚至軍隊的支持。違反教育法,損害學校、教師和學生權利的,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將受到國家權力的強制。比如,根據我國教育法的規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等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顯然,其他社會規範不具備國家強制的特征。
4.教育法把教育中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壹項重要內容,具有普遍性和明確性。
從教育法的內容構成來看,主要由規範性內容和非規範性內容構成,其中權利和義務是主要內容。教育法就是要規定教育關系的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受。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享有九項權利,履行六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六項權利,第八條規定教師履行六項義務,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相關法律。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壹種普遍的、明確的行為準則。所謂普遍性,即教育法適用的對象和範圍的普遍性,並不是為壹個特定的人提供行為準則,而通常是壹個普通的人,壹個抽象的人。只要法律沒有過期,法律是可以反復適用的,而不僅僅是壹次或幾次。和其他黨派、團和工會的章程、紀律壹樣,雖然規定了它們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它們為團體和單位中的人提供了行為準則,卻對他人沒有約束力。所謂明確,即教育法以具體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為人的標準,不像壹些社會規範那樣模糊不清,具有彈性。例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都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法》規定: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學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我們說教育法以明確的形式為人們提供了行為準則,但這並不意味著每部教育法中的所有法律都是這樣的。有些法律是用來解釋其指導思想、基本規範和生效適用日期的,但這些規定的存在並不妨礙法律作為壹種明確的社會規範而存在。沒錯。
原則: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是壹切教育法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價值,是教育法制定和實施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首先應當與我國的壹般法保持壹致,即教育法應當以合憲性、民主性、實事求是和法律統壹的壹般原則為指導,教育法的制定不得違背這些壹般原則。在此基礎上,教育法要體現自身的特點和規律,不能簡單地用壹般法的原則來代替。
第壹,教育的方向性原則
《教育法》第3條規定:“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教育。”這壹規定既指明了我國教育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性質,也指明了我國教育應當堅持的社會主義方向。
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包括依法約束人們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優秀成果。《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優秀成果。”這壹規定體現了中國教育法在堅持教育方向性原則的同時,高度重視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優秀成果。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壹,歷史悠久,文化燦爛,形成了自己的民族精神和優良傳統。教育應當有助於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但是,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只是人類文化的壹部分。人類文化還包括其他國家和民族的優秀文化。這些文化與中國文化形成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可以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相互交融。任何壹個民族的文化,只有在人類文化的長河中才能發展好。因此,教育要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優秀成果,堅持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觀點,讓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和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成果為我國人民努力工作。
第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則
(壹)教育宣傳的含義
《教育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這壹規定確立了中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教育法之所以確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釋。
第壹,教育是國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業。從其本體功能和社會功能來看,教育不僅能促進人的身心發展,而且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人口素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教育的發展不僅是個體發展的需要,也是全社會和全人類的共同需要。
第二,個體發展的活動必然會影響社會的發展。教育活動會影響每壹個受教育者,每壹個受教育者都會反作用於社會。因此,每壹個受教育者的個體活動將不再是個人的事情,而是成為整個社會活動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影響著社會的發展。
第三,教育本身就是為社會發展做貢獻。教育是培養個人的特定行為。雖然是個人謀生的手段,但對於整個教育來說,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公共性原則在教育中的體現
教育的公共性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說明教育法要求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和教育事業發展為主要目的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堅持教育應當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教育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這壹規定要求教育要對國家、人民和公眾的利益負責,保證教育系統的正常運轉。
第三,《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漢語是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進行教學。”漢語是中國通用的官方語言之壹。它也是國際公認的聯合國工作語言之壹。因此,把漢語作為我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可以滿足我國大多數人和地區的教學需要,也有利於教育的普及和教育的發展。同時,允許少數民族學生使用本民族或當地語言進行教學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這既是對少數民族的尊重,也是發展本民族語言的自由。因此,在語言教學中,
第三,教育平等原則
教育平等原則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管理。
教育機會平等原則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項規定界定了公民接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壹般包括三個層次:教育起點機會均等、教育過程機會均等和教育結果機會均等。
教育起點機會平等是指每個公民在入學機會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項規定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闡明了公民教育起點的機會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還規定,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入學權利。
接受教育過程中的機會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享有獲得教育條件和待遇的平等權利。對此,《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教育法》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實施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的基本條件是:“(壹)隨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二)按照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編制標準和教師來源配備教師;(三)有壹定的經濟能力,能夠逐步按照規定的標準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娛樂、體育和衛生設備。”同時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辦學機構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不斷改善實施義務教育的條件。”《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教育結果機會均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後,享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平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在學習成績和道德評價的平等、升學機會的平等、就業機會的平等等方面。《教育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第42條第3款規定,受過教育的人享有平等權利。
(2)特殊地區、特殊人群的支教原則。
在實踐中,教育機會的平等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區間經濟、文化、教育發展很不平衡,直接或間接導致教育機會不平等的現象。鑒於目前我國經濟和教育發展水平較低,各地區發展水平不均衡,教育法需要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策略,以盡快實現教育平等原則。
我國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後,教育水平相對較低。教育法規定,國家對這些地區和人群給予特殊幫助和支持。《教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根據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和需要,幫助他們發展教育”,“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這些規定有利於落實教育平等原則。
此外,女童、流動人口子女和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
第四,教育的終身性原則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和生產的飛速發展,知識的爆炸式增長,迫切需要終身教育。沒有人能通過壹段時間的學習獲得終身的知識,所以需要不斷學習來補充能量。
終身教育認為,在現代科學技術、現代生產和現代社會條件下,有必要也有可能在人的壹生中打破僅限於青少年的正規學校教育,教育應貫穿人的壹生。要實現終身教育,必須改革傳統教育,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這些教育或多或少包括有組織有計劃的正規教育和在任何場合自發的非正規教育。不僅包括產前教育、學前教育、普通教育和高等教育,還包括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繼續教育和回歸教育;它不僅包括就業和生計教育,還包括老年教育和休閑教育等。只有不斷建立和發展各級各類教育,促進它們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系,才能不斷完善終身教育體系,保證終身教育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