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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金華市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局,金華開發區、金華雙龍風景名勝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加強全市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現將《金華市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30日

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金華市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本市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壹.壹般原則

(壹)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鑒定)、節能評估等建築市場活動。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市場活動的統壹監督管理。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

(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章,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範本市建築市場活動,協助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引導行業整體健康發展。

(四)從事建築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合規、統壹公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五)支持建築市場相關企業轉型發展,鼓勵企業加強科技創新、人才培養,開發應用數字化管理手段,實行電子檔案管理。

二、準入管理規定

(壹)從事建築市場活動,有資質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並在資質範圍內承接業務;無資質要求的,應當配備與承接業務相匹配的專職專業人員,專職專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註冊資格或者崗位職業資格。

承擔本市業務的工程勘察單位,應當在本市範圍內設立與業務相匹配的巖土工程實驗室;檢測(鑒定)機構應配備場所、人員、設備等。適合在本市開展業務,並依法通過計量認證,在計量認證範圍內開展業務。

(二)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管理項目,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管理項目,並明確相關責任。

(三)在本市從事建築市場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金華市建築企業信息表單辦理指南》,將企業及相關專業人員的基本信息錄入金華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並保證錄入信息的及時、完整、真實、準確。

三、承包(委托)和承包(委托)條例

(1)外包(委托)

1.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委托)工程,不得發包、指定分包,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費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壓縮工期的,應當經專家論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本市統壹制定的招標投標示範文本。

2 .國有投資、裝配式建築等項目鼓勵采用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實行總承包的國有投資項目,原則上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控制價設定為最高投標價。國有投資項目提倡“評標分離”招標。鼓勵建設單位對總承包項目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3.建設單位應當優先選擇信用良好的企業作為發包(委托)單位,國有投資項目不得選擇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警示名單”的企業或者從業人員。

(二)承包(委托)

建築市場相關企業應當依法承接業務,投標報價應當符合我市行業自律規定。不得將承接的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總包單位在解決後不得將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業務全部發包給其他單位;施工分包商不得分包除施工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設計分包商不得再分包。從事項目管理的設計和施工單位不得承接同壹建設項目的設計、總承包或者施工項目。造價咨詢和招標代理單位不得就壹個建設項目接受同壹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委托,也不得就同壹建設項目接受兩個以上投標人的委托;檢測機構不得承接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建設主體和檢測樣品來源單位委托的業務。

四。合同的簽署和履行

(壹)從事建築市場活動的企業承接業務,應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並鼓勵實行合同網上簽約。對於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壹致。

合同簽訂後三十日內,承包(委托)單位應將合同業務及主要管理人員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發生變更的,發包(委托)單位應當在變更後十五日內錄入變更信息。按合同約定錄入並完成的業務,可視為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追加、信用評價的有效履行。

(二)發包方可以采取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等擔保方式降低合同履約風險。發包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還應當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使用國有投資的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應當采用總價承包。總承包商(含聯合體)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設計和施工,自行采購和供應主體結構工程的主要材料;工程材料和設備分包商或供應商的確定應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或事先得到承包單位的認可。

(4)項目開工報告報批時,建設單位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和資金安排計劃。

(5)企業承接業務後,按合同約定派出適合承接業務的專業人員或項目現場管理人員,並出具任職文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工資關系,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派駐人員應當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相關負責人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項目的重要工作環節到場。

1.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至少到勘探施工現場壹次,並參加工程驗槽、驗樁、基礎驗收和竣工驗收;項目技術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全程參與勘探和施工,參與項目的驗槽、驗樁和基礎驗收。

2.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參與項目施工圖交底、基礎驗收、竣工驗收和重大設計變更會簽;結構、建築、水電、道路、交通工程等主要專業負責人。在建築和市政工程中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參加施工圖交底、基礎驗收(結構專業)、主體驗收(結構專業)和竣工驗收。

3.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參加基礎、主體和竣工驗收;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現場負責人應參加所有分部驗收和竣工驗收。

(六)項目管理機構在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完成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換或撤離,但下列情況除外:

1.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施工現場管理的(需二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因履行職責不到位或工作失誤等原因,施工單位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的;

3.本人承擔的專業業務已經完成;

4.非本單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三個月以上的;

5.因違法行為不能繼續擔任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

6.因人事調動無法在本單位實習。

變更後人員的條件不得低於變更前的條件,如資質、業績等。國有工程變更項目負責人、負責人還應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監管機構同意,並向施工許可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人員變動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約定的關鍵管理人員總數的50%。

(7)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設計現場負責人、總監、總監代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直接認定為未盡到管理義務:

1.到崗履職時間少於合同約定時間的70%;

2.半年內缺席現場(監理)例會壹個季度以上;

3.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項目管理相關文件上簽字或加蓋執業印章,或由他人簽字的;

4.未按有關規定或規範參與分部分項工程關鍵節點的施工或驗收。

(八)施工現場應當建立人臉識別實名登記系統考勤系統,人臉識別實名登記系統考勤系統應當按規定接入金華市施工現場實名登記系統考核平臺。

動詞 (verb的縮寫)工程結算

(壹)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或委托費。鼓勵國有投資項目開展建設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已完成項目建設過程的結算資金,不得由建設單位出資,不得以審計未完成為由拖延工程結算或拖欠工程款;審計結果不得強制作為國有投資項目竣工結算的依據。

(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約定人工、材料結算價格調整的內容和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適用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三)依法取得施工許可的工程,建設單位通過“浙江省工程建設數字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提交竣工結算書,咨詢單位根據“管理系統”上的結算數據完成結算審核,並及時上傳結算審核報告。“管理體系”結算審核報告是撥付工程結算資金的有效依據。

(四)國有投資項目變更計價的申請和審批應及時在“管理系統”中辦理,逾期不審批或不反饋的,視為變更申請被批準。管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變更計價清單可以作為結算編制和審核的有效依據。

建設單位應督促監理、施工等單位按要求在“管理系統”中及時填寫相關信息、提交申請並完成審批。

不及物動詞監督和管理

(壹)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建築市場監管,規範本地區企業專業資質和市場行為,重點檢查串通投標、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合同履行不到位等違法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公開,建立臺賬和整改問題封閉制度。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行有關建築市場活動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信用評價機制,健全失信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加大信用信息在行政許可、招投標、工程擔保、評獎評優、監督檢查等方面的應用,實施差別化信用管理。

1.信用等級為A級的企業可減少雙隨機監督抽查頻次,降低各類保證金在項目中的比例或免交保證金;

2.將信用等級低的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檢查頻次,實施行政許可時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3.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鑒定)等單位的信用評價信息應當納入金華市限額以下工程網上交易,作為優先選擇建設單位的重要依據。

七、違法處理

(壹)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違法行為認定和查處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企業資質或市場準入條件不達標的,由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新業務;逾期未整改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建築市場相關企業投標報價違反行業自律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監管機構進行約談,並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1.未按要求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的;

2.“管理系統”中的信息不完整,審批不及時。

(五)企業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列入“金華市建築市場失信企業名單”3個月至6個月:

1.未按本辦法規定錄入信息或錄入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且逾期未整改的;

2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接業務的;

3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派出相關人員履行職責的;

4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有兩個以上項目擅自變更或者半年內主要管理人員變動50%以上的;

5.在申報本市建設領域企業信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6.本市建設領域信用等級為E級或者連續兩年未參加本市建設領域信用評價;

7.拒絕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建築市場檢查或者投訴、舉報案件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8.半年內,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連續兩次及以上檢查,發現本市主要項目經理人數不足80%或1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在崗的;

9.壹年內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10.默許他人“冒充”本單位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

1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兩年無經營和納稅記錄;

12.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列入“金華市建築市場警示名單”6個月至12個月:

1.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管理義務的;

2.在申報本市建設領域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3.拒絕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的建築市場檢查或者投訴、舉報案件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4.未完成本人承擔的本市業務工作變動或單位,壹年內累計兩次以上的;

5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補充條款

(壹)本辦法由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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