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設賭場的犯罪防禦模式
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委托,指定孫xx律師為其辯護人。經會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並查閱卷宗,對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認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犯罪嫌疑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歸案後,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前後供述壹致。且他當庭認罪,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已經認識到錯誤,有悔罪的意思表示。建議法院考慮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認罪態度,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其從輕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對法律知識和其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的認識有限。
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識有限,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行為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他認為他只是為人們提供娛樂的場所,他的目的是賣出更多的香煙和飲料。他只收取適當的費用,用於支付房租、水電費和其他費用,他並沒有從中獲得巨額利潤。因此,他請求法院考慮罪犯的教育水平和法律知識,酌情從輕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影響不大。
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壹直遵紀守法,沒有犯罪行為。這次犯的罪都是初犯,偶犯。與那些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相比,他們的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更小。故請求法院考慮犯罪嫌疑人初犯,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節,酌情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沒有故意組織人員參與賭博,非法獲取的利益較少,現場也沒有鼓動放高利貸、放錢的行為。
根據偵查機關現場查獲的抽款箱,現金為10180元,但實際抽款只有7000元,另外3000元為賭桌上的賭資,有李某某的供述可以證實(見第壹次訊問筆錄第5頁、第二次訊問筆錄第3頁, 《訊問筆錄》第2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第X頁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並沒有特意組織人前來賭博。所有的賭客都是自己來的,或者由其他賭客帶領。而且犯罪嫌疑人當晚並未參與賭博,也沒有親自實施抽水的犯罪行為。他只負責提供飲料、香煙等。這壹點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他人證言、證人證言中得到證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獲利數額僅為4000元(見2065年3月30日438+04日第壹次訊問筆錄第五頁,2065年4月65日438+04日訊問筆錄第四頁)。
五、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經濟支柱,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建議法院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嫌疑人是家中獨子,有年邁的父母贍養。嫌疑人的母親李xx患有高血壓多年,經常需要人照顧。嫌疑人手下有三個孩子需要撫養。大女兒王某某不滿八周歲,兒子易某不滿六周歲,小女兒易某不滿四周歲。三個孩子都是未成年人,他們都需要關心和支持。因此,犯罪嫌疑人是家庭經濟支柱,經濟負擔較重。根據犯罪嫌疑人自己的陳述和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犯罪嫌疑人的銀行賬戶中沒有存款,也沒有現金轉賬和他人現金轉賬的記錄,還有信用卡的錢需要償還。建議法院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實際家庭情況和經濟狀況,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辯護意見,請法院充分考慮,酌情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從輕處罰,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在此傳達
Xx市xx區人民法院
Xxx律師事務所
辯護律師:孫x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