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年產權房,到期自動續租。
根據《民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抵押財產可以在不解除抵押的情況下轉讓。
賣過房子的人都知道,有抵押的房子,過戶前壹定要結清,確保房子無抵押。《民法典》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這意味著,如果房屋有抵押,只要雙方協商好,就可以直接過戶,不解除抵押。
3.通過中介看房,不能繞過中介交易。
根據《民法》規定,委托人接受居間人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4.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應當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格收取。
5.近親的購買權優於租房者。
根據《民法典》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6.如果房東突然賣房,租客可能要賠償。
《民法》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未告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7.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
居住權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壹項民事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在不變更物權的情況下設立居住權(房屋壹定期限的使用權)。同時,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為轉租房屋設定了新的6個月異議時間。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9.物業管理
根據《民法》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來催繳物業費。此外,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約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部分業主的經營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10.遺產
10.1胎兒有繼承權,遺產份額保留。
《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0.2不孝順,不分割或少分割遺產。
根據《民法典》,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