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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評估毀林?

為依法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所稱珍貴樹木,包括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歷史悠久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盜伐、毀壞珍貴樹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情節嚴重”:

(壹)盜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三株以上死亡的;

(二)盜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組織、策劃、指揮盜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擅自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所有、集體所有、他人所有或者由他人承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第四條盜伐林木“數量較大”的,從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壹百至二百株開始;盜伐林木“數量巨大”,從20至50立方米或1000至2000株幼樹開始;盜伐林木“數額特別巨大”,從100至200立方米或5000至10000株幼樹開始。

第五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壹)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並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法,擅自采伐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限額的。

在林木所有權未確認之前,爭議壹方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濫伐“數量較大”的,從10至20立方米或者500至1000株幼樹開始;砍伐樹木是“巨大的”,從50到100立方米或2500到5000棵小樹開始。

第七條。壹年內多次盜伐少量林木未受處罰的,盜伐、濫伐林木數量累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盜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采伐自用的林木,或者盜竊種植在他人房前屋後或者自留地的零星林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而非法收購的”,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明知,但有證據證明明顯被欺騙的除外:

(壹)在非法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二)收購木材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

(三)違反規定收購木材出售的。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區林木“情節嚴重”: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壹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非法收購林區非法采伐林木:

(壹)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壹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十二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定罪處罰:

(壹)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的林木數量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造成林木采伐量超過十立方米的;

(二)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濫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的;

(三)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珍貴樹木濫伐的;

(四)批準采伐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森林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批同意書、育林基金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經營許可證,同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四條聚眾哄搶樹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眾哄搶“數額較大”;聚眾哄搶20立方米以上的樹木,屬於“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眾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挖根、剝皮等行為的。,並獲得數額較大的經濟利益,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株數按蓄積量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樹種的木材產量。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DBH小於5厘米的樹木。

采伐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誤差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對盜伐、濫伐以產竹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解釋第四條、第六條規定的量化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量化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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