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後抗辯權的履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同壹雙務合同,雙方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關聯,形成對價關系。如果債務不是由同壹雙務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就不能在形成後履行。如果對價關系不能在同壹合同中形成,抗辯權就不能在產生後履行。(2)合同履行有先後順序。大多數雙邊合同的履行是有先後順序的。有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的是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根據交易習慣確定順序。順序雙務合同,先履行的壹方先履行。如果沒有秩序,形成後就無法履行抗辯權。(3)抗辯權只有在應先履行的壹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後才能行使。應當先履行的壹方已經履行或者已經適當履行的,喪失抗辯事由,履行後抗辯權不成立。在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過程中,涉及到壹個重要的程序問題,即不安抗辯權人的舉證責任,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行使抗辯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認為舉證標準比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嚴格。比如在大陸法系國家,壹般情況下,不安抗辯權人只要提供證據證明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減少到讓人認為他將無法履行債務,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至於是什麽原因導致財產明顯減少,他是不問的。再比如,在英美法系國家,不安抗辯權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對方不會正常履行,就可以主張對方的默示預期違約。可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財產狀況惡化采取主觀判斷標準,當事人舉證責任相對較輕。主觀判斷標準雖然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但過於隨意,容易導致該權利的濫用。難免有些當事人會以不安抗辯權為借口,達到毀約等非法目的,不利於保護對方當事人的權益,維護合同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1)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無需通知對方。(2)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壹方的履行有嚴重瑕疵,或者只是部分履行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另壹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應當通知對方,給予對方舉證、解釋和更正的機會,以防止損失擴大。行使抗辯權,是否需要向對方明確是否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應區分不同情況,采取不同規則。第壹,當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無需通知對方。因為沒有通知對方,所以不會因為最後壹次通知而對對方造成傷害。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表現為債務逾期不履行。此時應推定先履行的壹方知道對方在行使對抗權。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行使抗辯權,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壹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因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壹方是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壹方。通知對方,讓對方有機會作證或者可以及時采取措施減少。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人,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有先履行的義務。先履行義務的壹方因故不能履行的,應當通知後履行義務的壹方。先履行義務的壹方不履行義務,要求對方履行的,後者應當明確告知對方拒絕履行。當然,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壹方也可以主動通知對方,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第二,當負有先履行義務的壹方的履行存在嚴重瑕疵,或者只是部分履行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另壹方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應當通知對方,給予對方舉證、解釋和更正的機會,防止損失擴大。因為,先表演的壹方,有時候可能並不明白自己表演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65438年6月2日甲方發貨,65438年3月+0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貨物,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嚴重不符時,可以在履行期屆滿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48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的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46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47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