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實踐中查處的泄露考試秘密案件可以看出,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接觸考試秘密的法定權利以及具體的泄露方式,可能觸犯刑法的罪名是不同的。第壹種情況,有權保守國家考試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泄露考試秘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代表國家的考試秘密的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踐行職責,采取法律規定的各種保密措施,合理、妥善地保守國家考試秘密。然而,壹些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泄露國家考試秘密,給國家考試秘密的傳播造成了嚴重後果。如2007年查處的泄露司法考試試題案,被告人林系司法部監察局工作人員。他在參與司法考試命題工作期間,非法復制考試試題和答案,然後將獲得的司法考試試題和答案口頭泄露給他人,並收受賄賂。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獲取、泄露國家秘密,造成秘密傳播國家考試的嚴重後果,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1款的規定,應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第二種情況,因為業務需要知道國考秘密的人來披露國考秘密。基於國考秘密的相對保密性,國考秘密不僅限於負有保管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也可能因業務需要知悉相關國考秘密。比如承接試卷印刷的印刷企業,在業務工作中有機會獲取國考機密。個別印刷工人在印刷試卷的過程中,擅自將試題帶出工廠,並故意泄露給他人,進而導致試題泄露。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7月26日發布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知悉國家秘密後,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範圍的,仍應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第三種情況,無權知道國考秘密的人泄露國考秘密。這種情況是指無權知道國考秘密,但通過各種非法手段獲得或者因他人非法泄露國考秘密而知道相關秘密,然後泄露的人。如廣西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泄題案,4班輔導班教師在非法獲取英語試題考試秘密後,明知試題屬於國家秘密,仍在考試前夕向輔導班學生泄題。對於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後泄密的輔導班教師,泄密行為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自然結果,應當按照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對於輔導班的學生來說,明知國家秘密是他人故意泄露的,不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但是,如果他們故意向他人泄露國家秘密,則應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第四種情況,參加考試的考生泄露國考秘密。經過正當報名手續參加考試的考生,可以合法知曉國家考試秘密,但知曉並不意味著在國家考試秘密未被解密前,可以隨意處置。在近年來查處的考試集體作弊案件中,考生往往通過正當的報名程序參加考試,在考試過程中用偷拍設備偷偷拍攝考題,然後通過無線電將考題發送給考場外負責接收的夥伴。場外同夥迅速組織“槍手”快速做題,然後通過無線電將答案發送給考場內的考生。因為考場上的考生確實辦理了考試報名手續,他們有在考場上閱卷和答題的合法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不是無止境的,而應該是在特定的場所和特定的時間範圍內。如果行為人利用接觸考試秘密的機會偷拍考題並場外傳遞,實際上屬於不當行使考試權利,即非法竊取考試秘密。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他人串通考試的考生,非法竊取考試過程中接觸到的考試秘密的,也應當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論處。懲治和預防侵犯國家考試秘密行為,關系到誠信社會價值體系的構建,關系到廣大考生切身利益的維護。在運用刑法進行精確打擊以獲得壹般和特殊預防效果的同時,也要註重對泄露考試秘密行為的綜合治理,多管齊下才能從根本上杜絕各種泄露考試秘密的行為。
上一篇:在離別人宅基地幾米遠的地方種樹並不違法。下一篇:行刑那天,武警拿著槍走在死刑犯前面。死刑犯看到武警是什麽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