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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科技期刊管理,促進科技交流,繁榮科技事業,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發行日期、年度卷數或刊號,印刷成書,以科學技術為主要內容的連續出版物。第三條科技期刊出版是國家科技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宣傳黨和國家的科技政策、法規,公布新的科技成果,傳播科技信息,交流學術思想,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第四條科學技術期刊的出版必須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第二章管理範圍第五條科技期刊包括:

(壹)綜合性期刊,是指以刊登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科技法律法規、科技發展動態和科技管理為主要內容的期刊。

(2)學術期刊是指以發表研究報告、學術論文和綜合綜述為主的期刊。

(三)技術期刊,是指主要刊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計、新設備、新材料的期刊。

(四)檢索期刊,是指以刊登原始科技文獻的目錄、摘要、索引為主要內容,經過加工、濃縮,按照壹定的著錄規則編輯而成的期刊。

(五)科普期刊,是指以刊登科普知識為主要內容的期刊。第六條科技期刊按主管部門分為全國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

全國性期刊是指國務院各部門、中國科學院、民主黨派和全國性人民團體主管的期刊;

地方期刊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委、廳、局主管的期刊。第七條科技期刊按出版形式分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正式期刊是指經國家指定的行政部門審批,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登記,取得《期刊登記證》,編入“國內統壹刊號”的期刊。官方期刊包括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公開出版的期刊可以在國內外訂閱和銷售;內部發行的期刊僅限於國內訂閱和銷售,不得出口或與國外交換。

非正式期刊是指經中央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新聞出版局審批,並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登記,領取《內部報準印證》的期刊。非正規期刊不列入“國內統壹刊號”,只能用於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指導工作、交流經驗和信息,可以收取壹定費用,但不得在社會上公開征訂和出售。第三章審批程序第八條出版科學技術期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部門和主辦單位。

(二)有明確的宗旨、編輯方針和報道範圍。

(三)有健全的編輯部。專職編輯根據任務分配,壹般季刊(或半月刊)不少於3人,雙月刊不少於5人,月刊不少於7人,並設置壹定數量的專職編輯人員。外文期刊編輯部應配備專職外文編輯。

(四)有固定的出版、印刷、發行單位和必要的資金、物質條件。第九條科學技術期刊實行“單獨審查、綜合審批”的方式。

創辦全國性正式期刊,主辦單位應向部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在新聞出版署與國家科委商定的額度內報國家科委審批。批文應抄送新聞出版署備案。

地方正式期刊的創辦,由主辦單位向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由科委商新聞出版局批準。審批前,須報國家科委批準。批準文件應報國家科委、新聞出版署和地方新聞出版局備案。第十條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的期刊,必須確定主管部門和壹個主要主辦單位,由壹個部門報請批準;中央單位和地方單位合辦的期刊(包括地方單位委托的),由中央單位按第九條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國家科委於每年6月和6月38日辦理新期刊和現刊調整的審批手續。中央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應提前兩個月完成審核工作,並向國家科委提交申請報告和期刊申請表(壹式兩份)。第十二條創辦正式期刊,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未登記的,原批準無效。

主辦單位登記後應及時公布。自報名之日起6個月內未公布的,原報名自動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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