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法參與經濟活動,享有經濟權利,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法律關系產生於國家對經濟關系的幹預,必須由經濟法律規範設定,即享有法律保障的經濟權利,承擔必須履行的經濟義務。根據法律主體的實用主義理論,下列自然主體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1)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種機關的總稱。在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範疇中,國家機關主要是指經濟管理機關。具有經濟管理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按經濟部門不同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部門經濟行政機關,如鐵道部、礦產資源部、農業部、信息產業部等;第二類是職能經濟管理機關,如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物價局、海關總署等。,體現了國家計劃、組織、指揮、管理和調控的職能。
(2)社會組織
社會組織是指通過法定程序成立,實行獨立核算或者預算編制,擁有獨立產權或者經營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獨立核算的社會組織壹般是指擁有財產,從事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創造物質財富的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企業和公司是主體。
2、實行獨立預算的社會組織,壹般是指其財產來源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他們不專門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不直接創造物質財富。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當他們與經濟組織發生經濟關系時,就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三)經濟組織內的職能機構或下屬單位
經濟組織內部壹般有職能部門和下屬的分支機構或基層單位,其特點是有壹定的隸屬層次,如企業內部的職能部門、工廠的車間和班組等。企業的經濟效益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內部經濟關系的調整,取決於內部各種機構是否充分發揮了其成員的能力。因此,對內部機構進行法律保護,確認其地位和權力是非常重要的。當社會組織內部機構之間的關系由經濟法律規範調整時,主體就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4)個體經營戶和承包商
1,城鄉居民從事個體經營活動,壹般在經濟和法律規範允許的範圍內。
依法申請營業執照後,從事工商經營的,為個體經營者。
2、城鄉居民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承包經營為承。
胡寶。
個體經營戶和承包戶的區別有:(1)個體經營戶是私有制經濟的法律反映,承包戶不是;(2)個體戶憑營業執照進行經濟活動,承包戶憑承包經營合同進行經濟活動;(3)個體戶承擔絕對無限連帶責任,包工頭承擔相對無限連帶責任;(4)個體戶經營靈活,而包工頭受到很多限制。
(5)自然人
在壹定的情況和條件下,自然人也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在稅收法律關系中。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壹)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含義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應承擔經濟義務的客體或物。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經濟法律關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如果沒有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就沒有意義,因而經濟法律關系也就沒有法律意義。
(二)關於經濟法律關系對象的研究思路
1,“什麽是物”的研究。對於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研究,我們認為第壹層次的問題應該是對“什麽是什麽”的研究,即揭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定性規定性。
通過實例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復合體,在少數情況下是單體。復雜在不同的具體經濟法律關系中有不同的表現,或為物的總和,或為物與行為的總和,或為行為的總和;在不同的具體經濟法律關系中,單壹主體要麽是壹個物,要麽是壹個行為。
2.關於“事物為什麽被劃分(表現)”的研究。對“事物為什麽被分割(表現)”的研究,就是對經濟法律關系客體類型的研究。
根據我們對“什麽是物”的分析研究,我們認為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可以分為三類:壹類是有形的;壹種是無形的,即無形的財富;壹個是行為。
(3)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類型
1,有形。指由人類控制和支配的生產、使用、占有和交易。
財富,包括自然存在和人類勞動的產品,以及固定為普遍等價物的貨幣和證券。
2.無形的財富。指人們運用腦力勞動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經濟信息等。
3.經濟行為。經濟行為是經濟法律關系的重要對象之壹。是指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壹定的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活動,包括完成壹定的工作,提供壹定的服務和權限。
(四)客體、主體和標的的異同
客體、主體和標的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指經濟法律關系雙方的經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事物。然而,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
1,對象主要用於經濟法律關系的整體研究,對應於抽象的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是對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權利義務指向什麽的抽象的、概括的、理論性的研究,經常出現在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研究中。
2.該題材主要用於具體經濟法律關系的研究,與具體經濟法律關系相對應。它是對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什麽的具體而實際的研究,經常出現在經濟法律關系的具體研究中。
3、標的物是標的物的體現,或者是標的物的壹部分,當標的物表現為物(或者表現為物的總和或者表現為單個物)時,我們稱之為標的物。
第三節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
壹、經濟權利和義務概述
1.經濟權利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律範圍內根據需要進行經濟活動時,維護和獲得壹定經濟利益的壹種手段。
2.經濟義務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在經濟活動中必須作為或不作為的責任。
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不可分割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既享有權利又不履行義務,反之亦然。比如我們不能只有計劃的權利而不承擔計劃的義務。因此,因計劃、計劃變更或指揮調度不當影響計劃實施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上級責任單位解決或賠償。當壹方計劃單位不執行上級計劃或不服從指揮調度,給另壹方造成損失時,造成損害的壹方應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