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專營受法律保護。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快速、準確、安全、便捷的快遞服務。第五條快遞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和培訓服務,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提高整體水平。第六條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七條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規定,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快遞服務第九條快遞企業應當遵守公開服務承諾,符合快遞服務的郵政行業標準。第十條快遞企業應當公示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投遞時限等服務承諾。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快遞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快遞公司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公平、合理、準確、全面,並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並采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
快遞企業應當妥善處理郵政管理部門轉來的用戶投訴,並按照要求給予答復。第十三條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中斷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快遞公司應當記錄並保存與事故相關的所有信息。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應至少保存1年。
快遞企業因停業、轉產、破產等原因停止快遞業務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收寄的快件,並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第十四條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要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第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不按照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物品的;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合法權益的;
(三)使用他人的名稱、商標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秩序;
(四)非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非法泄露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六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或者盜竊快件;
(二)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違法泄露用戶信息的;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快遞安全第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禁止交付以下物品:
(壹)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各種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內容淫穢的;
(3)武器、彈藥、麻醉藥品、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以及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5)流通中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禁止的其他物品。第十八條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當場驗視內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面包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
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物品,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