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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50萬元潛逃的法律責任

那得看妳怎麽作弊了。如果構成詐騙罪,50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為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意義重大,建議盡快聘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註意以下問題: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它也可以是財產權益。但不包括騙取名譽、地位等非法利益。同時,對於騙取銀行貸款、保險公司保險費、騙取出口退稅等《刑法》所列犯罪的特定對象,不能最終認定,應當按照貸款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理。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獲取特殊待遇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本罪。

本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實施了詐騙。所謂詐騙,是指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受害人相信,並“自動”將財物給予行為人。這裏應該註意三點:

(1)欺騙主要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虛構事實,即行為人故意編造客觀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另壹種是隱瞞真相,即行為人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

(2)詐騙的結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識而信以為真;(3)行為人取得財產是基於被害人因誤解而作出的財產處分。被害人通常通過直接將財物交付行為人,或者通過放棄財物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方式來處分財物。這是詐騙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的關鍵。

3行為人有騙取他人公私財物的必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詐騙罪數額較大,以騙取財物數額價值2000元以上為起點。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是,單位組織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6543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處罰詐騙罪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弄虛作假的,按以下幅度處罰: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騙取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654.38+0)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犯罪活動的;(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九)其他嚴重情節。

本罪處罰較重,即在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治期間,以研制、生產、銷售用於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治的救災物資為名,騙取公私財物的,構成本罪,處罰較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853次會議討論並通過)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NPC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1.根據《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騙取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巨大是詐騙罪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唯壹情節。詐騙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首要分子或者重大詐騙犯罪的主犯;

(二)累犯、逃犯犯罪危害嚴重的;

(三)騙取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四)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和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支出詐騙財物,致使詐騙財物無法返還的;

(六)利用詐騙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八)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以上至65438+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於帶有詐騙性質的* * *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帶有詐騙性質的* * *的數額確定犯罪數額,並根據行為人的地位、作用和違法所得依法處罰。

已經開始實施詐騙,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分別在“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幅度內,認定本地區個人詐騙數額較大、單位詐騙數額巨大,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參照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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