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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離職會影響個人檔案嗎?

壹般企業委托檔案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也沒關系。如果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用人單位有權管理檔案,員工缺勤,用人單位可以記入人事檔案。

人事檔案是記錄壹個人的主要經歷、政治面貌、道德作風等個人情況的文件和資料,起憑證、依據和參考的作用。個人轉正、申報職稱、辦理養老保險等相關證明都需要檔案。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擴展數據:

關於職工曠工天數,除了已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外,到目前為止,中國大陸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文件中沒有具體規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臺灣省有明確規定。臺灣省《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解除合同...不及物動詞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或壹個月內曠工6天的。

由於在中國大陸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它依賴於企業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授權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管理員工。只要規章制度是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都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按照目前的司法實踐,判決基本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在實踐中,普遍的標準是缺勤三天作為解雇的標準。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可以被辭退,且規章制度已經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告知員工,法院基本都會支持。

根據以上分析,對於連續曠工天數問題,裁決機關總體上是尊重企業規章制度的。如果企業更進壹步,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兩天可以辭退是否可行?

筆者認為,即使企業做出這樣的規定,也不違法,因為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法律。是否合理,眾說紛紜。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基本都會支持,因為法官不敢說連續兩天駁回不合理。

如果公司規定妳曠工壹天就被開除怎麽辦?這有點出風頭,挑戰普通人的認識極限,估計很難得到支持。

那麽,如果公司沒有規定,但是員工確實連續曠工,可以辭退嗎?

在這個問題上,可能要看裁判的裁量了。例如,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壹中院終字第3411號認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作為勞動者,誠實信用原則表現為應當忠實履行勤勉義務,不需要用人單位以規章制度的形式規定。被上訴人楊無故曠工四天,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者的勤勉義務。因此,即使公司沒有告知其《員工守則》的內容,也不妨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

當然,如果裁判以企業沒有規章制度為由不支持企業,也不能說有問題。如果妳的企業出現這種情況,請自便。

事業單位辭退曠工的依據

如果是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就得小心了,不要連續三天辭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第15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註意這裏用的詞是“辭退”,通常是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裏要區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我們常說的“勞動者”。通俗地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指有編制的工作人員,而不是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在國務院“另有規定”。因此,與事業單位解除聘用關系的工作人員,應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為依據,不能按照《勞動合同法》操作。

如果是針對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事業單位也可以制定規章制度,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可以辭退,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事業單位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人民網-曠工多少天可以辭退,看單位性質。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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