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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法律法規全文

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適應礦業權評估的需要,加強對礦業權評估師的管理,提高礦業權評估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國家實行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制度,納入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統壹規劃,由國家確認和批準。

第三條依照本規定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並註冊登記的人員,方可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活動。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負責組織實施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制度;人事部負責對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考試

第五條礦業權評估師資格應當通過考試取得。考試實行全國統壹大綱、統壹命題、統壹組織,原則上每兩年舉行壹次。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參加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考試:

(壹)取得地質、采礦等工程類或者經濟、法律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並具有10年相關工作經歷;

(二)取得地質采礦或經濟法律等工程類大學本科學歷,具有8年相關工作經歷;

(三)取得地質、采礦等工程類或者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從事相關工作滿5年;

(四)取得地質、采礦等工程類或者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並從事相關工作滿2年的;

(五)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成立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考試專家委員會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準備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後,報人事部備案。

第八條國土資源部統壹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培訓按照訓考分離、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國土資源部負責或授權相關機構組織實施各項審查工作。每次考試結束後,國土資源部提出考試資格標準意見,報人事部受理審批。

第九條通過礦業權評估師考試的,由國土資源部授予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蓋章的《中國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三章註釋

第十條礦業權評估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土資源部是礦業權評估師的登記機關。

第十壹條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礦業權評估機構,礦業權評估機構應當在三個月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

(三)所在礦業權評估機構同意審查;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從事礦業權評估師工作。

第十三條礦業權評估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人應按規定到登記機關重新登記。

再次註冊的,除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有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礦業權評估師變更礦業權評估機構的,應當到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礦業權評估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機關註銷其註冊,壹年內不再受理其註冊申請:

(壹)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脫離礦業權評估師崗位連續兩年以上的;

(三)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行業

第十六條礦業權評估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礦業權轉讓評估業務;

(2)礦業權轉讓評估業務;

(3)礦業權評估咨詢;

(四)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礦業權評估師有權根據評估業務的需要,要求礦業權評估師提供與礦業權評估有關的資料和文件,並協助檢查業務場所和設施。

第十八條礦業權評估師應當熟悉和掌握礦產資源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礦業權評估規範和技術標準,執業應當實事求是,堅持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保證評估質量。

第十九條礦業權評估師承辦礦業權評估業務,由礦業權評估機構受理並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礦業權評估師執行業務時,應當主動向委托人出示註冊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在其出具的礦業權評估報告上簽字蓋章,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礦業權評估師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技術等秘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礦業權評估師應當拒絕出具礦業權評估報告:

(壹)委托人要求提供虛假礦業權評估結果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礦業權評估所需的資料、文件和相應的工作條件的;

(3)委托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影響評估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三條礦業權評估師應當努力學習,不斷更新知識,學習和掌握新的技術方法,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礦業權評估師應按規定參加國土資源部組織或授權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礦業權評估師有下列行為,登記機關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警告、暫停執業、註銷登記、吊銷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的處罰:

(壹)利用職務之便,向委托方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報酬或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執業;

(四)在註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向委托人泄露礦業權評估結果和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被吊銷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的人員,自吊銷之日起滿兩年後,必須重新考試合格並註冊。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私自承接礦業權評估業務的人員,由國土資源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相應罰款。

第二十六條礦業權評估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考試實施前,長期從事礦業權評估管理研究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國土資源部、人事部組織的考試,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境外人員申請參加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考試或者申請在境內執業的管理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後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土資源部和人事部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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