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隊開采和使用地下水(指機動抽水井)應經縣水利局審查後,報市水利部門批準,並抄送規劃局備案。第二條凡挖地下井的單位(包括水文勘測和地質單位科學鉆探),應向市規劃局或縣水利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井位、井深、口徑、取水層、取水和鉆探設計等資料。並按規定繳納工程總造價千分之壹的施工許可證費(水文勘測,科研鉆探免交),取得鉆探許可證後方可施工。
所有鉆井施工單位必須在規劃局登記後才能承擔施工任務。第三條因過量開采地下水導致水位下降、地面變形的地區,原則上不得打新井。對現有井,管理部門有權采取限采、停采或封井等保護措施。第四條經批準的機井竣工後,各單位應安裝計量水表,設置水位測量孔,並及時向市規劃局或水利局報送鉆孔平面位置、柱形、鉆孔結構、抽水設備及安裝等圖紙,以及抽水試驗和水質資料(水質分析資料同時送市衛生防疫站審查),經現場核實後,發給用水許可證。
需要灌溉的集水區,在全市統壹規劃下,選擇適當的地方設置灌溉設施,並根據各用水戶的用水量分攤設備的建設和灌溉費用。第五條本辦法發布後,原開采地下水井的單位應在三個月內到市規劃局或水利局辦理手續,提交第四條規定的全部資料,核發取水許可證。兩個月內不辦的,適當罰款,拒不辦理的,取消其水井使用權。
地下水機采井需報廢的,應及時提交相關資料並報規劃局審批,視情況關閉或改作科研監測用井。第六條水費標準暫定如下:
1,地下水儲量少,需要控制開采的地區。城市自來水基本能保證供應,每噸地下水收費壹毛錢;城市自來水不能保證供應的,每噸地下水收費六分。
2.在地下水儲量豐富、可以開采的地區。城市自來水能保證供應,每噸地下水收費六分;城市自來水不能保證供應的,每噸地下收費三分。
3、開采地下熱水,不分地區,每噸收費八分。
4、地下水儲量豐富地區的農村社隊,開采地下水用於生活和灌溉的,可視情況,減收或免收水費。
上述不同收費標準地段的劃分由市規劃局確定。劃分原則是:限制使用中層地下水(含水層深度大於400米),鼓勵開發深層地下水(含水層深度小於600米)。第七條管理部門有權根據地下水儲量和用水量在單位之間進行水量分配,所有用水單位都應服從統壹管理。所有自備水井的單位都要按規定安裝水表,按月收費。如果沒有安裝計價器,泵運行時會臨時收費。
抄表、計量、收費等。每口井的,由市規劃局采用“同城不受理受理結算憑證”的方式辦理。收取的費用實行專戶管理,用於地下水的管理、保護和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農業用水由縣水利部門管理。第八條凡使用地下水的單位,應建立地下水數量和質量的監測記錄,並嚴格註意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各單位需要在管理部門規定的用水定額以外增加取水時,應當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增加。未經批準超定額取水的,超出部分由市規劃局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五倍加價。取水後果嚴重的,撤銷取水權,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如確需轉水停止,應報管理部門批準。第九條用水單位可以重復利用地下水,按規定自行補充設施,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地下水使用後,水質汙染惡化,加倍收費或由管理部門通知停止使用。
各單位所有的井原則上只能供自己使用。如需向鄰近單位供應,必須經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高價賣水牟利。第十條本市範圍內各項工程建設不得影響地下水的大幅波動和大規模排泄。特殊工程施工(如國防、人防)還應向管理部門申報排水作業計劃、可能發生的危害預測資料和預防措施,經批準後方可施工。竣工後,必須采取密封措施恢復水位。過去自行建設抽排地下水的,由原建設單位限期治理,不得長期抽取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