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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程序是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嗎?

選民資格案件在我國法律中也有明確規定。選民資格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因此也屬於訴訟程序。這類案件主要由人民法院處理。選民資格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案件,壹般可以在五日內起訴。

第壹,選民資格案是否屬於法定程序?

選民案件需要走訴訟程序,因為這是民事訴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選民資格案件由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首先,從分級管轄的角度來看,選民資格案件全部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壹定管轄此類案件。

其次,從地域管轄來看,選民資格案件由選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選區所在地離選民最近,便於檢察人員、與選民名單有關的公民和選舉委員會代表參加訴訟活動,也便於人民法院查明選民資格並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確判決。

二、本案原告的選民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的處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選民資格案件中檢察官的範圍很廣。

首先,起訴人不壹定是選民名單中涉及的公民本人。選民名單所涉及的公民,如果認為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有錯誤,可以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如果他們對選舉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了選民名單所涉及的公民以外,任何其他公民認為選民名單有錯誤,也可以對選民名單提出申訴。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次,檢察官不壹定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選民名單有誤,不影響其他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其他公民可以依法以檢察官身份提起選民資格訴訟。可見,選民資格案件的原告並不像普通訴訟的原告壹樣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也不需要像非訴訟程序中的申請人壹樣是利害關系人。

總之,任何認為選民名單有錯誤的公民,無論是否與選舉資格有直接關系,都可以以檢察官的身份提起選民資格訴訟。

三。選民資格訴訟的參與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民資格案件的訴訟當事人包括檢察官、選舉委員會代表和有關公民。顯然,從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和稱謂來看,選民資格案件明顯不同於普通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

首先,在選民資格的情況下,提起訴訟的公民不叫原告,只叫檢察官。

其次,雖然檢察官對選舉委員會處理投訴的決定不滿意,但選舉委員會不是選民資格案的被告。

第三,其他公民擔任檢察官的案件雖然涉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有關公民不是選民資格案件的被告。

選民資格案件是壹種訴訟程序。法律上有詳細的文件說明選民資格案件是壹個特殊的民事案件。如果公民對選民名單上的人發表不同意見,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當地人民法院會在短時間內立即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分為壹審和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法官單獨審理。

第壹百八十壹條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申訴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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