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協會性質:南陽康氏文化研究會是由研究人員、熱心人士、康姓同仁、友好人士及社會各界組織組成的非企業性質的群眾社會團體。第三條:本會宗旨:南陽康氏文化研究會將在* * *產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在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前提下,開展姓氏研究等活動,促進南陽文化產業建設和健康發展。第四條:協會依法接受南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南陽市長江路恒康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院內。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研究康氏家族文化,編纂《南陽康氏家族》、《周代康叔傳》等專著,創辦期刊雜誌,為南陽姓氏文化作出貢獻。
1.組織文化遺產的發掘、整理、開發和研究,組織康文化姓氏研究,組織推動相關文化聯誼活動;
2.組織各類文化產業活動、學術講座(論壇)和公益活動;
3.廣泛開展各種類型的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積極與各地區的組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交流合作關系。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關註康姓研究,支持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上有壹定的影響力。
4.姓康的會員不受國內地區限制。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1.提交會員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
2.參與我們的活動;
3.獲得我們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報告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壹年不交費或不參加會議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
5.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必須經董事會批準,但延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65,438+0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18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成員的吸收和罷免;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8.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會長)、副主席(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3.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協會資金來源:1,會費;2.損失;3.政府資助;4.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5.興趣;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後,提交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議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15日內生效。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7年4月22日經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